更新時間:2023-04-18 10:02:50作者:佚名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做好國際組織人才培養推送工作,培養和貯備一批具備國際組織工作經歷和研究能力的班主任隊伍,完善大學國際組織課程和用書建設,提高國際組織人才自主培養能力,擴寬我國大學與國際組織的合作,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執委會(以下簡稱國家留學基金委)在國際組織人才培養項目下,成立并推行大學國際組織師資出國留學項目。
第二條依據《2023年國家留學基金捐助出國留學人員抽調簡章》(以下簡稱《選派簡章》),制訂本方法。
第二章抽調計劃
第三條2023年試點推行,抽調規模另行發布。試點階段,面向教育部國際組織后備人才推行大學、教育部國際組織青年人才輪訓項目院校、國家留學基金委國際組織后備人才培養項目立項大學推行(參看試點院校名單),將來將按照試點狀況擴大至其他大學。
第四條抽調類型為訪問學者,留學時限及捐助年限為3-12個月。留學時限依據外方約請信中列明的留學(工作)時間確定。個人報送的捐助年限應不少于留學時限,通常與留學時限一致。詳細留學時限及捐助年限在投檔時確定,以投檔文件為準。
留學結束前如獲同一崗位(留學單位)延后,可向國家留學基金委申請延長捐助一次,延后后總捐助年限通常不少于12個月。同一人員如多次申請本項目,累計捐助年限通常不少于24個月。
第五條捐助內容為一次往返國際旅費、資助年限內的獎學金和艱辛地區補助。獎學金包括伙食費、住宿費、交通費、電話費、醫療壽險費、交際費、一次性安置費、簽證延長費、零用費等。獎學金支助標準為1800美元/人.月、2400港幣/人.月或2500德國法朗/人.月,以留學目的國領取雙幣確定應享受的捐助標準(如留學目的國領取雙幣為其他雙幣,按港幣標準領?。FD辛地區補助按《國家公派留學人員艱辛地區補助標準》執行。鼓勵國外推舉單位在國家留學基金捐助的基礎上提供額外補助。
第三章申請條件
第六條符合《選派簡章》規定的申請條件。
第七條申請時年紀不少于50周歲(1972年1月1日之后出生),具備本科及以上學位。
第八條申請時應為所在大學從事國際組織相關課程教學、開展國際組織相關課題研究或從事國際組織相關工作的在職班主任。
第九條申請時已榮獲國際組織或美國大學(機構)的即將約請信。
第十條英語水平應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假如留學工作/學習語言為英文,申請時應達到相關數學合格條件;假如留學工作/學習語言為英語、法語、意大利語、西班牙語、日語、韓語和日語等,申請時應達到相應葡語的合格條件):
1.英語專業碩士(含)以上結業(專業葡語應與留學目的國使用葡語一致)。
2.近五年內曾在同一葡語國家留學一學年(8-12個月)或連續工作一年(含)以上。
3.出席“全國英語水平考試”(WSK)并達到合格標準。
4.出席托福(學術類)、托福、德、法、意、西、日、韓語水平考試,成績達到以下標準:托福6.5分,雅思(IBT)95分,德、法、意、西語達到德國統一語言參考框架(CECRL)的B2級,英語達到二級(N2),英語達到級。
5.曾在教育部指定出國留學輪訓部出席相關葡語輪訓并榮獲畢業證書(英文為中級班,其他葡語為初級班)。
6.出席由美國擬留學/工作單位組織的筆試、考試等并達到其入學語言要求的,應在外方約請信中標明或單獨開具證明。通過其他語言考試達到美國擬留學/工作單位入學語言要求的(包括雅思家庭版TOEFLiBTHome、雅思家庭版IELTS),須遞交成績單及外方出示的認可該語言考試的證明。
上述英語合格條件系留學人員申請和抽調的統一標準,申請時合格且英語成績證明在有效期內,抽調時即可視為英語合格。
第四章選拔方法
第十一條依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采取“個人申請,單位推薦,學者評審,擇優投檔”的方法進行選拔。
重點捐助大學班主任赴政府間國際組織和具備重要影響力的非政府間國際組織(含學術類國際組織)短期工作,同時可捐助大學班主任赴美國的國際組織研究機構或在國際組織人才培養方面具備優勢的美國大學舉辦國際組織相關研究。
第十二條2023年第一批網上報考及申請受理時間為4月10日-30日,第二批網上報考時間為9月10日-30日。申請人應在此時限內登陸國家公派留學管理信息平臺()進行網上報考,根據《應遞交申請材料及說明》準備申請材料并遞交所在單位初審。
第十三條申請人應依照規定的程序、時間和要求遞交申請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因申請材料成因引起的責任和后果由申請人承當。
第十四條評選單位規避申請人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行、學術誠信、身心健康狀況、申請資格、學術發展潛力、出國留學必要性、研修計劃可行性等方面進行初審后出具備針對性的單位推薦意見,并對其出國留學提出明晰考評要求。推舉單位有權退還不真實、不一致、不符合要求的申請。
第十五條評選單位應分別于5月10日(第一批)、10月13日(第二批)前將書面信函及推薦人選名單遞交至國家留學基金委,并通過信息平臺遞交申請人的電子材料。申請人的書面材料由受理單位存留,存留年限為3年。
第十六條國家留學基金委對申請人材料進行初審,組織學者評審,確定投檔結果。
材料初審主要初審申請人是否滿足抽調方法規定的報送條件,申請材料是否完備、是否符合各項材料詳細要求等;同時,將按照遞交的外方約請函核定留學年限、資助年限,假如個人報送的捐助時限高于留學時限,捐助時限按個人報送時限核定。
學者評審主要從以下幾方面進行調研:
1.申請人的綜合素養,包括專業基礎、國際交流能力(含英語水平)、研究能力和發展潛力等。
2.申請人從事國際組織課程教學、國際組織課題科研或從事國際組織相關工作的經歷、主要成果和綜合表現。
3.出國留學的必要性和研修計劃的可行性。
4.所赴國際組織的重要性或所赴大學(機構)在國際組織研究、國際組織人才培養等方面的發展水平。
5.申請人所在單位在國際組織人才培養、國際組織研究等方面的水平,對申請人的推薦心態,對申請人留學歸國后成果利用的考慮等。
第十七條投檔結果分別于2023年6月(第一批)、11月(第二批)發布。申請人可登入國家公派留學管理信息平臺查詢投檔結果,下載復印投檔文件。
第五章抽調及管理
第十八條評選單位對本單位人員承當管理主體責任。
第十九條被投檔人員的留學資格保留至2024年12月31日。未按期抽調者,留學資格手動取消。
國家留學基金委原則上不受理變更留學國別、變更留學單位、變更留學時限及延后抽調的申請。
第二十條對留學人員施行“簽約抽調、違約賠款”的管理方法。抽調前,留學人員須按要求簽訂《國家公派出國留學合同書》;代辦國家公派留學獎學金專用中行卡(參看);代辦簽證、簽證、《國際旅行健康證書》,通過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或教育部出國人員蘇州冬訓部申領機票預訂等抽調手續。
第二十一條在為留學人員代辦抽調手續時,推舉單位及留學服務機構應按要求認真初審其留學國別、留學單位、留學年限等信息。
第二十二條留學人員自前往留學所在國后10歐盤憑《國家留學基金捐助出國留學資格證書》及相關材料,向美國駐留學所在國使(領)館申領報到手續,詳細根據駐留學所在國使(領)館要求申領。
第二十三條留學人員在美國留學期間,應遵循所在國、國際組織(如適用)法律法規、國家留學基金捐助出國留學人員的有關規定及《國家公派出國留學合同書》的有關約定,自覺接受國外評選單位和駐華使(領)館的指導和管理,定期向國外評選單位遞交研修報告。
第二十四條留學人員應按合同約定完成所擬定的研修計劃及國外評選單位提出的任務和要求,按期歸國履行歸國服務義務,歸國后向推舉單位匯報留學成果,并須在歸國之日起3個月內在國家公派留學管理信息平臺登記歸國信息。
本項目留學人員歸國后重新申請國家公派出國留學國際組織人才培養相關項目,不受歸國滿三年方可重新申請的限制,如獲投檔,原歸國服務期延后。
第二十五條評選單位應制訂本單位國家公派出國留學管理方法,統籌考慮“選拔、派出、管理、回國”各環節,對留學人員強化目標和過程管理。
1.在留學人員投檔后,及時了解其思想動向2023出國留學出國最新要求,對存在問題的人員不予抽調;合理安排其工作,督促并保證其按期抽調。
2.在留學人員抽調前2023出國留學出國最新要求,應舉行行前教育,將思想政治教育和愛國主義教育列入輪訓內容,并強化心理、精神、道德和誠信等方面的教育指導;對留學人員英國研修計劃提出明晰要求,確保留學效益;指導、協助其代辦出國手續。
3.在留學人員抽調后,應保持定期聯系,強化指導,做好在外管理和按期歸國工作。
4.在留學人員歸國后,應進行考評,安排其從事相應的國際組織人才培養教學或科研崗位,確保留學效益。
第二十六條評選單位應定期對本單位抽調人員在外管理和歸國狀況以及取得的公派留學效益等狀況進行小結。
第二十七條留學人員與榮獲捐助有關的論文、研究項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發表、公開時,應標明“本研究/成果/論文得到美國國家留學基金捐助”。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留學人員如有不符合《選派簡章》及本施行方法要求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被依法追究民事責任、違反公序操守導致嚴重不良影響、違反學術道德規范情節嚴重等狀況,在選拔投檔階段和國家公派出國留學合同履行其間核實屬實的,國家留學基金委有權對當事人采取退還申請、取消資格、終止捐助、違約抗辯等舉措。
第二十九條本方法中的日期和時間均為重慶時間。
第三十條本方法由國家留學基金委負責解釋。
附件:
1.應遞交申請材料及說明
2.試點院校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