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3-11-28 14:13:44作者:佚名
第一條為了維護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依法出席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強化社會保險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以下簡稱社會保險法),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是指依法獲得《外國人就業證》、《外國專家證》、《外國常駐記者證》等就業護照和外國人永居護照外國人永久居住,以及持有《外國人永久永居證》,在中國境內合法就業的非中國國籍的人員。
第三條在中國境內依法注冊或則登記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依法招用的外國人,應該依法出席員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和本人根據規定交納社會保險費。
與境外雇主簽訂雇傭協議后,被派遣到在中國境內注冊或則登記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以下稱境內工作單位)工作的外國人,應該依法出席員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由境內工作單位和本人根據規定收取社會保險費。
第四條用人單位招用外國人的,應該自代辦就業護照之日起30日內為其代辦社會保險登記。
受境外雇主派遣到境內工作單位工作的外國人,應該由境內工作單位根據前款規定為其代辦社會保險登記。
依法代辦外國人就業護照的機構,應該及時將外國人來華就業的相關信息通報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該定期向相關機構查詢外國人申領就業護照的情況。
第五條出席社會保險的外國人,符合條件的,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在達到規定的發放養老金年紀前離境的外國人永久居住,其社會保險個人帳戶給以保留,再度來中國就業的,交費期限累計估算;經本人書面申請中止社會保險關系的,也可以將其社會保險個人帳戶存儲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第六條外國人死亡的,其社會保險個人帳戶余額可以依法承繼。
第七條在中國境外享受按月發放社會保險待遇的外國人,應該起碼每年向負責支付其待遇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一次由中國駐華使、領館開具的生存證明,或則由居住國有關機構公證、認證并經中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生存證明。
外國人合法入境的,可以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自行證明其生存狀況,不再提供前款規定的生存證明。
第八條依法出席社會保險的外國人與用人單位或則境內工作單位因社會保險發生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處、仲裁、提起訴訟。用人單位或則境內工作單位侵犯其社會保險權益的,外國人也可以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則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依法處理。
第九條具有與中國簽署社會保險雙邊或則多邊合同國家國籍的人員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其出席社會保險的辦法根據合同規定申領。
第十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該按照《外國人社會保障號碼編制規則》,為外國人構建社會保障號碼,并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障卡。
第十一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該根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對外國人出席社會保險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測。用人單位或則境內工作單位未依法為招用的外國人申領社會保險登記或則未依法為其收取社會保險費的,根據社會保險法、《勞動保障監察細則》等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章的規定處理。
用人單位招用未依法代辦就業護照或則持有《外國人永久永居證》的外國人的,根據《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2011年10月15日起實施。
附件:
外國人社會保障號碼編制規則
外國人出席中國社會保險,其社會保障號碼由外國人所在國家或地區代碼、有效護照號碼組成。外國人有效護照為簽證或《外國人永久永居證》。所在國家或地區代碼和有效護照號碼之間預留一位。其表現方式為:
XXXX
(國家或地區代碼)(預留位)(有效護照號碼)
1.外國人所在國家或地區代碼按“ISO3166-1-2006”國家及其地區的名稱代碼的第一部份國家代碼規定的3位英語字母表示,如美國為DEU,西班牙DNK。遇國際標準升級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統一確定代碼升級時間。
取得在中國永久永居資格的外國人所在國家或地區代碼與其所持《外國人永久永居證》號碼中第1-3位的國家或地區代碼一致(也為三位)。
2.預留位1位,默認情況為0,在特殊情況時,可填寫數字為1至9。
3.編制使用外國人有效證件號碼,應包含全部英語字母和阿拉伯數字,不包括其中的“.”、“-”等特殊字符。編制使用《外國人永久永居證》號碼,為該護照號碼中第4-15位號碼。
(1)以在我國某用人單位工作的持證件號—56的德籍人員為例,其社會保障號碼為:
國家或地區代碼預留位有效證件號碼
DEU0
(2)以在我國某用人單位工作的持《外國人永久永居證》號的英國籍人員為例,其社會保障號碼為:DNK56
國家或地區代碼預留位《外國人永久永居證》號碼
DNK0
4.數據庫對外國人社會保障號碼預留18位寬度(其中有效證件號碼最多為14位)。編制號碼不足18位的,不須要補齊位數。
5.外國人社會保障號碼在中國惟一且終生不變。其護照號碼發生改變時,以初次參保登記時的社會保障號碼作為惟一標示,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對參保人員的護照類型、證件號碼變更情況進行相應的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