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3-10-31 17:11:21作者:佚名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做好國際組織人才培養推送工作,培養和儲備一批具有國際組織工作經歷和研究能力的班主任隊伍,強化院校國際組織課程和教材建設,提高國際組織人才自主培養能力,擴寬我國院校與國際組織的合作,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留學基金委)在國際組織人才培養項目下,籌建并施行院校國際組織師資出國留學項目。
第二條依據《2023年國家留學基金捐助出國留學人員抽調簡章》(以下簡稱《選派簡章》),制訂本辦法。
第二章抽調計劃
第三條2023年試點施行,抽調規模另行公布。試點階段,面向教育部國際組織后備人才施行院校、教育部國際組織青年人才培訓項目院校、國家留學基金委國際組織后備人才培養項目立項院校施行(詳見試點院校名單),今后將按照試點情況擴大至其他院校。
第四條抽調類別為訪問專家,留學時限及捐助年限為3-12個月。留學時限依據外方約請信中列明的留學(工作)時間確定。個人申報的捐助年限應不超過留學時限,通常與留學時限一致。具體留學時限及捐助年限在投檔時確定,以投檔文件為準。
留學結束前如獲同一崗位(留學單位)延后,可向國家留學基金委申請延長捐助一次,延后后總捐助年限通常不超過12個月。同一人員如多次申請本項目,累計捐助年限通常不超過24個月。
第五條捐助內容為一次往返國際旅費、資助年限內的獎學金和堅苦地區補助。獎學金包括伙食費、住宿費、交通費、電話費、醫療保險費、交際費、一次性安置費、簽證延長費、零用費等。獎學金支助標準為1800美元/人.月、2400英鎊/人.月或2500德國法朗/人.月,以留學目的國領取幣種確定應享受的捐助標準(如留學目的國領取幣種為其他幣種,按港元標準領取)。堅苦地區補助按《國家公派留學人員堅苦地區補助標準》執行。鼓勵國外評選單位在國家留學基金捐助的基礎上提供額外補助。
第三章申請條件
第六條符合《選派簡章》規定的申請條件。
第七條申請時年紀不超過50周歲(1972年1月1日之后出生),具有碩士及以上學位。
第八條申請時應為所在院校從事國際組織相關課程教學、開展國際組織相關課題研究或從事國際組織相關工作的在職班主任。
第九條申請時已獲得國際組織或美國院校(機構)的即將約請信。
第九條英語水平應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假如留學工作/學習語言為法語,申請時應達到相關德語合格條件;假如留學工作/學習語言為英語、法語、意大利語、西班牙語、日語、韓語和日語等,申請時應達到相應語種的合格條件):
1.英語專業專科(含)以上結業(專業語種應與留學目的國使用語種一致)。
2.近六年內曾在同一語種國家留學一學年(8-12個月)或連續工作一年(含)以上。
3.出席“全國英語水平考試”(WSK)并達到合格標準。
4.出席托福(學術類)、托福、德、法、意、西、日、韓語水平考試,成績達到以下標準:托福6.5分,雅思(IBT)95分,德、法、意、西語達到亞洲統一語言參考框架(CECRL)的B2級,英語達到二級(N2),英語達到級。
5.曾在教育部指定出國留學培訓部出席相關語種培訓并獲得畢業證書(英文為中級班,其他語種為初級班)。
6.出席由美國擬留學/工作單位組織的筆試、考試等并達到其入學語言要求的,應在外方約請信中標明或單獨開具證明。通過其他語言考試達到美國擬留學/工作單位入學語言要求的(包括雅思家庭版TOEFLiBTHome、雅思家庭版IELTS),須遞交成績單及外方開具的認可該語言考試的證明。
上述英語合格條件系留學人員申請和派出的統一標準,申請時合格且英語成績證明在有效期內,派出時即可視為英語合格。
第四章選拔辦法
第十條依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采取“個人申請,單位推薦,專家評審,擇優投檔”的形式進行選拔。
重點捐助院校班主任赴政府間國際組織和具有重要影響力的非政府間國際組織(含學術類國際組織)短期工作,同時可捐助院校班主任赴美國的國際組織研究機構或在國際組織人才培養方面具有優勢的美國院校舉辦國際組織相關研究。
第十一條2023年第一批網上報考及申請受理時間為4月10日-30日,第二批網上報考時間為9月10日-30日。申請人應在此時限內登陸國家公派留學管理信息平臺()進行網上報考,根據《應遞交申請材料及說明》準備申請材料并遞交所在單位初審。
第十二條申請人應根據規定的程序、時間和要求遞交申請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因申請材料緣由造成的責任和后果由申請人承當。
第十三條評選單位應對申請人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行、學術誠信、身心健康情況、申請資格、學術發展潛力、出國留學必要性、研修計劃可行性等方面進行初審后出具有針對性的單位推薦意見,并對其出國留學提出明晰考評要求。推舉單位有權退回不真實、不一致、不符合要求的申請。
第十四條評選單位應分別于5月10日(第一批)、10月13日(第二批)前將書面函件及推薦人選名單遞交至國家留學基金委,并通過信息平臺遞交申請人的電子材料。申請人的書面材料由受理單位存留,存留年限為3年。
第十五條國家留學基金委對申請人材料進行初審,組織專家評審,確定投檔結果。
材料初審主要初審申請人是否滿足抽調辦法規定的申報條件,申請材料是否完備、是否符合各項材料具體要求等;同時,將按照遞交的外方約請函核定留學年限、資助年限,假如個人申報的捐助時限高于留學時限,捐助時限按個人申報時限核定。
專家評審主要從以下幾方面進行考察:
1.申請人的綜合素養,包括專業基礎、國際交流能力(含英語水平)、研究能力和發展潛力等。
2.申請人從事國際組織課程教學、國際組織課題科研或從事國際組織相關工作的經歷、主要成果和綜合表現。
3.出國留學的必要性和研修計劃的可行性。
4.所赴國際組織的重要性或所赴院校(機構)在國際組織研究、國際組織人才培養等方面的發展水平。
5.申請人所在單位在國際組織人才培養、國際組織研究等方面的水平,對申請人的推薦心態,對申請人留學歸國后成果運用的考慮等。
第十六條投檔結果分別于2023年6月(第一批)、11月(第二批)公布。申請人可登入國家公派留學管理信息平臺查詢投檔結果,下載復印投檔文件。
第五章派出及管理
第十七條評選單位對本單位人員承當管理主體責任。
第十八條被投檔人員的留學資格保留至2024年12月31日。未按期派出者,留學資格手動取消。
國家留學基金委原則上不受理變更留學國別、變更留學單位、變更留學時限及延后派出的申請。
第十九條對留學人員施行“簽約派出、違約賠付”的管理辦法。派出前,留學人員須按要求簽訂《國家公派出國留學合同書》;代辦國家公派留學獎學金專用交行卡(詳見);代辦簽證、簽證、《國際旅行健康證書》,通過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或教育部出國人員蘇州冬訓部申領機票預訂等派出手續。
第二十條在為留學人員代辦派出手續時,推舉單位及留學服務機構應按要求認真初審其留學國別、留學單位、留學年限等信息。
第二十一條留學人員自前往留學所在國后10日內憑《國家留學基金捐助出國留學資格證書》及相關材料,向中國駐留學所在國使(領)館申領報到手續,具體根據駐留學所在國使(領)館要求申領。
第二十二條留學人員在美國留學期間2023出國留學留學最新要求,應遵循所在國、國際組織(如適用)法律法規、國家留學基金捐助出國留學人員的有關規定及《國家公派出國留學合同書》的有關約定,自覺接受國外評選單位和駐華使(領)館的指導和管理,定期向國外評選單位遞交研修報告。
第二十三條留學人員應按合同約定完成所擬定的研修計劃及國外評選單位提出的任務和要求,按期歸國履行歸國服務義務,歸國后向推舉單位匯報留學成果,并須在歸國之日起3個月內在國家公派留學管理信息平臺登記歸國信息。
本項目留學人員歸國后再度申請國家公派出國留學國際組織人才培養相關項目2023出國留學留學最新要求,不受歸國滿三年方可再度申請的限制,如獲投檔,原歸國服務期延后。
第二十四條評選單位應制訂本單位國家公派出國留學管理辦法,統籌考慮“選拔、派出、管理、回國”各環節,對留學人員強化目標和過程管理。
1.在留學人員投檔后,及時了解其思想動向,對存在問題的人員不予派出;合理安排其工作,督促并保證其按期派出。
2.在留學人員派出前,應舉辦行前教育,將思想政治教育和愛國主義教育列入培訓內容,并強化心理、精神、道德和誠信等方面的教育指導;對留學人員美國研修計劃提出明晰要求,確保留學效益;指導、協助其代辦出國手續。
3.在留學人員派出后,應保持定期聯系,強化指導,做好在外管理和按期歸國工作。
4.在留學人員歸國后,應進行考評,安排其從事相應的國際組織人才培養教學或科研崗位,確保留學效益。
第二十五條評選單位應定期對本單位派出人員在外管理和歸國情況以及取得的公派留學效益等情況進行總結。
第二十六條留學人員與獲得捐助有關的論文、研究項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發表、公開時,應標明“本研究/成果/論文得到中國國家留學基金捐助”。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留學人員如有不符合《選派簡章》及本施行辦法要求或違背國家法律法規被依法追究民事責任、違反公序良知導致嚴重不良影響、違反學術道德規范情節嚴重等情況,在選拔投檔階段和國家公派出國留學合同履行期間核實屬實的,國家留學基金委有權對當事人采取退回申請、取消資格、終止捐助、違約追償等舉措。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中的日期和時間均為上海時間。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國家留學基金委負責解釋。
其它附件
1.應遞交申請材料及說明
2.試點院校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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