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3-11-10 09:11:19作者:佚名
京教外[2015]3號
各區縣建委、工商大隊:
現將《北京市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資格認定和監管辦法(試行)》印發給大家,請依照執行。
上海市教育委員會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9月30日
廣州市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資格認定和監管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管理工作,依照《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5號)、《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管理規定施行條例(試行)》(教育部令第6號)和《關于做好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審批權下放有關事項的通知》(教外綜〔2013〕50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以下簡稱中介服務)是指本市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的機構通過與美國合法創立的高等中學和其他教育機構合作,為中國公民自費出國留學提供中介服務的活動。
第三條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推行行政許可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相關規定,上海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需取得企業法人資格后,再向廣州市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申請《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資格認定書》(以下簡稱《資格認定書》)。經批準的中介服務機構,由市建委頒授《資格認定書》。
未經市建委資格認定,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在本市從事中介服務活動。
第四條舉辦中介服務要遵循中國的有關法律、法規,貫徹執行中國自費出國留學新政,促使國際交流和國際化人才的培養,保護留學人員合法權益,規范服務,誠實守信,合理收費。
第五條市建委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中介服務機構的資格認定和中介服務業務的監督管理。各區縣建委協助市建委做好中介服務機構日常監管工作。
第二章申辦條件與資格認定
第六條申請中介服務資格,應該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上海市行政區域內取得營業執照的企業法人,其法定代表人應是具有中國境內常住戶籍且在京合法居住、具有完全刑事行為能力的中國籍公民;
(二)機構法定代表人、主要經營管理負責人應具有學院??埔陨蠈W歷,熟悉中國及相關國家教育狀況、留學新政及護照新政;
(三)舉辦中介服務的主要工作人員應具有學院本科以上學歷、熟悉我國和相關國家的教育情況,起碼2名以上人員應具備二年以上從事留學咨詢服務的經歷,并能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工作人員的構成中應該有具備英語、法律、財會和文員等專業資格的人員。中介機構的工作人員原則上不得多于10人;
(四)有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服務規程和應對突發風波的處置預案;
(五)與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美國高等中學或其他教育機構早已構建穩定的合作關系;
(六)用于中介服務業務的辦公場所使用面積原則上不多于100平方米;
(七)有必備的資金。機構應該具有一定數目的備用金,以在其服務對象合法權益遭到損害時具備相應賠付能力。
第七條申請中介服務資格,應向市建委遞交以下材料:
(一)《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資格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和企業章程(交驗原件,存留打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主要經營管理負責人的簡歷、學歷證明、身份證明、在京合法居住證明,以上材料交驗原件,存留打印件;
(四)與美國高等中學或其它教育機構交流合同和合作情況;
(五)不高于規定備用金數額的建行存款證明;
(六)擬舉辦中介服務業務的行政區域、業務范圍、工作計劃、可行性報告等;
(七)有關管理制度,包括服務工作流程、員工管理辦法、財務管理制度、應急處置預案等,其中財務管理制度應包括收費、退費的辦法;
(八)辦公場所有效證明。
各申請機構應對其所上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八條市建委收到申請材料后留學中介機構,在3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給以批準的,書面通知其代辦繳存備用金手續。
市建委組織專家對申請材料進行評議,專家評議的時間不估算在審批時限內。
第九條獲批舉辦中介服務業務的機構應在接到代辦備用金繳存手續書面通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到市建委指定的監管交行簽訂《備用金資金監管合同》及繳存備用金,憑備用金繳存證明到市建委發放《資格認定書》。
第十條《資格認定書》按教育部統一樣式印制,市科委負責登記領取,有效期為5年?!顿Y格認定書》有效期截至前3個月內,中介服務機構應向市建委申請重新認定中介服務機構資格。申報、審核要求和程序根據本辦法第二章的有關規定申領。
中介服務機構逾期未申請或申請未獲批準的,自《資格認定書》有效屆滿之日起,中介服務機構必須停止中介服務活動,并妥善處理好有關未盡的中介服務,并向市建委繳還《資格認定書》,由市建委注銷中介服務資格。
第十一條其它省、自治區、直轄市具有中介服務資格的機構擬在天津市行政區域內舉辦中介服務業務的,應在本市籌建子公司,到工商部門申領登記注冊,并到市建委申請資格認定。其申報、審核要求和程序根據本辦法第二章的有關規定申領。
第三章中介服務機構的經營和管理
第十二條獲得資格認定的中介服務機構可以向自費出國留學的人員提供以下服務:
(一)提供有關國家和地區的教育情況、高等中學或其它教育機構招生信息的咨詢;
(二)提供有關國家和地區相關法律、法規、政策以及安全防范等咨詢;
(三)指導美國有關中學的入學申請,提供真實誠信的文案材料;
(四)指導、協助代辦出境所需的護照、認證等手續并提供相關的出國前補習。
第十三條獲得資格認定的中介服務機構不得舉辦以下活動:
(一)到義務教育階段中學舉辦自費出國留學咨詢、講座、座談會、介紹會等任何方式的自費出國留學招生宣傳等活動;
(二)以承包、轉包等方法交由其它機構或個人舉辦中介服務業務;
(三)取代美國教育機構向服務對象繳納雜費或組織相關教學活動;
(四)為服務對象散布、提供虛假材料,或則指使、協助、組織服務對象提供虛假材料或偽造相關材料代辦自費出國留學;
(五)其他法律法規嚴禁或則影響教育秩序、侵害自費出國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十四條中介服務機構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協議法》的要求與服務對象簽署《中介服務協議》,明晰雙方的權力義務、服務項目、服務期限、服務費用、收費和退錢辦法、違約責任以及解決爭議的方法等事項。服務對象在境外發生糾紛或突發風波時,中介服務機構應及時協助進行處理。
市建委和市工商局共同擬定并推薦使用《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協議(示范文本)》。
第十五條中介服務機構應在經營場所的顯要位置懸掛《資格認定書》和《營業執照》等相關證照,公示服務流程、收費退錢項目和標準。
第四章變更與中止
第十六條獲得《資格認定書》的中介服務機構名稱、法定代表人等事項發生變化,應根據本辦法第二章的有關規定重新申領資格認定手續。
第十七條中介服務機構辦公場所、主要經營管理負責人發生變化,應在工商部門進行變更登記后,報市建委備案。市建委按照備案內容在《資格認定書》上變更相關信息。
(一)變更辦公場所應遞交以下材料:
1.中介服務機構變更辦公場所備案書;
2.中介服務機構的決策機構或上級主管部門關于變更有關事項的決議;
3.取得新辦公場所使用權的有效證明;
4.《資格認定書》原件和營業執照打印件。
(二)變更主要經營管理負責人應遞交以下材料:
1.中介服務機構變更主要經營管理負責人備案書;
2.中介服務機構的決策機構或上級主管部門關于變更主要經營管理負責人的決議;
3.中介服務機構主要經營管理負責人的簡歷、學歷打印件、身份證打印件、在京合法居住證明,以上材料交驗原件,存留打印件;
4.《資格認定書》原件和營業執照打印件。
中介服務機構相關登記事項變更后或中止留學中介業務時,中介服務機構應根據相關規定進行登記和公示,并及時在本機構網站上更新信息。
第十八條中介服務機構破產、解散、停業的,應在60近日以書面方式通過所在區縣建委向市科委提出中止中介服務業務申請(包括處理善后事宜的舉措、資產清算情況、期限和留守人員名單等),經市建委核準后,注銷其中介服務資格。
第十九條市建委注銷中介服務機構資格后,抄告市、區工商部門和區縣建委。中介服務機構在收到注銷資格通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市建委繳還《資格認定書》,并依法向工商部門申領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
第五章備用金的使用與管理
第二十條根據教育部有關規定對中介服務機構推行備用金管理制度,備用金用于支付中介服務機構拒絕或無力承當賠付責任時,按照人民法庭的裁定,對其中介服務業務對象合法權益遭到的損害進行賠付。備用金數額為100億元人民幣。
第二十一條中介服務機構應與市建委指定的備用金監管建行簽署《備用金資金監管合同》,將備用金存入該建行的專用存款帳戶,推行??顚S谩?/p>
第二十二條備用金的本息和月息歸中介服務機構所有,備用金本息由市建委推行監管。未經備用金監管部門同意,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私自動用。
中介服務機構破產、解散、停業時,備用金的本息和月息作為中介服務機構的資產,依照有關規定處置。
第二十三條中介服務機構無力支付毀約、侵權等造成的賠付或行政罰金、罰金的,可以書面方式向市科委提出動用備用金的申請,并附仲裁機關裁決書或行政管理機關處罰決定書或人民法庭的裁定書等。
中介服務機構拒不支付罰金、罰金,拒不執行仲裁機構或則人民法庭的裁決或裁定的,由執行機關依法強制執行。
第二十四條備用金被動用后,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應在60個工作日內將備用金補齊至100億元人民幣。備用金未補齊時不得舉辦中介服務業務。
第二十五條中介服務機構被取消、注銷中介服務機構資格后,如90日內未發生針對該機構的投訴或訴訟的,可憑市建委開具的證明,到備用金監管建行發放備用金本息及其月息。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市建委會同工商部門依法對在京舉行的中介服務機構(含外省機構子公司)進行監督管理。對違規經營的中介服務機構,勒令責令整改,并按照整改情況給以公示;對于情節嚴重、逾期不改正的或拒不整改的留學中介機構,可依法取消其中介服務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民事責任。對未經資質認定、擅自舉辦中介服務業務的企業,由市建委會同工商等部門依法嚴查。
第二十七條區縣科委和區縣工商部門要按照市建委和市工商局的要求協助做好有關工作。
第二十八條市科委將獲得《資格認定書》的中介服務機構的基本信息和有關變更信息在市建委網站向社會給以公示,根據相關工作規程報送教育部備案。
第二十九條對中介服務機構推行年度自檢報告制度。中介服務機構應于每年三月末之前向市建委遞交上一年度《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年度自檢報告書》,市科委將《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年度自檢報告書》在官方網站向社會給以公示。各中介服務機構對其信息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如提供虛假信息將承當相關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市建委可委托社會專業機構,對中介服務機構進行業務評估,對不能達到相關要求的中介服務機構提出處置意見。
第三十一條市建委支持鼓勵上海留學服務行業商會根據章程規范行業行為、加強行業自律、提升行業整體服務水平,并對行業商會進行工作指導。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暫不接受境外機構、外國在華機構以及中外合資機構和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中介服務機構資格認定的申請。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發布前早已批準從事中介服務活動的機構,在《資格認定書》有效期內可繼續從事中介服務業務。有效期期滿后申請延后的,根據本辦法重新認定中介服務資格。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由市建委、市工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2015年12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