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3-10-12 23:08:26作者:admin2
日本接收外國學生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具有一定日語水平的人,可以經過各大學選拔考試直接進入大學學習,還有一種是日語基礎不好,可以進入日語學校或者日本語專科學校接受一年左右的日語準備教育,然后再統考考入大學,下面留學專家就為大家詳細介紹。
基本條件
(1)已獲得日本某高等學校的入學許可證;
(2)在日本有身份擔保人;
(3)具備可靠的經濟擔保(申請人假如有相稱于50萬日元外幣存款的可免);
(4)身體健康;
(5)年齡在18-30歲之間。
入學許可
申請入學許可,應當在每年的4月份以前,寫信同前往學校取得聯系,索取該校有關情況簡介或招生規程,然后向校方提供下列證實材料:
(1)入學申請書;
(2)最終畢業學校的成績證明(高中或大學均可)和畢業證明;
(3)高中或者大學導師、學者出具的推薦信,注明推薦人的職稱或職務,并由推薦人簽字;
(4)健康診斷書,由市一級醫院提供的體檢證明,需加蓋醫院公章;
(5)保證人出具的身元保證書;
(6)日語能力認定書(報考日語專科則免除)。
上述證明齊備,一般便會發給入學許可書。日本的入學許可書無固定樣式,由各錄取學校自行印制,入學許可書都有一定的有效期限,過期無效。
認定證明
去日本留學,也可直接由日本保證人持有關學校的入學許可和身元保證書、納稅證明、身份證明等材料,通過當地的入國治理局向法務省,申請留學人員的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
即4-1-6(留學簽證)居留資格證明書。經法務省和文部省審核,發給該證明書后,由日本保證人寄給申請人,申請人收到此證明書后必須6個月內直接向日本駐華使館申請入境簽證。這樣,在向日本使館申請簽證時,就可免去日本保證人必須遞交的材料(身元保證書和納稅證明),并能較快取得簽證。
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是法務省制訂并以法務大臣的名義頒發的,主要有下列幾項內容。
(1)申領人的編號、國籍和姓名;
(2)在留資格的種類和前往就讀學校(必須在指定學校學習);
(3)在留期間和有效期間;
(4)注明依據出入國管理法第四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給予申請人以此種在留資格;
(5)申領人自收到此證明書之日到6個月以內,必須向日本駐所在國家的使館申請入境簽證,否則無效;
(6)此證明同依據證明書所申請的日本入境簽證的效力是一致的;
(7)在入境口岸,必須將此證明書遞交給入國審查官檢查;
(8)在日本居留期間,如果要進行在留資格以外的活動,必須申請許可;
(9)此種在留活動終止時,應當申請必要的在留資格變更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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