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3-03-15 07:04:18作者:佚名
一、選派計劃
按照國家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須要公費出國留學,為強化科學、技術、文化、教育、管理等方面高層次人才的培養,推動我國與世界各國的交流與合作,根據國家公派出國留學抽調方法和年度抽調計劃,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執委會(以下簡稱留學基金委)2005年計劃以國家留學基金捐助形式在全省選拔各種出國留學人員7245名。
二、選派類型
1.初級研究專家
2.訪問專家
3.博士后研究
4.研究生
詳細抽調類型、資助年限及捐助模式等依據相關項目要求確定。具體狀況請查閱《2005年國家留學基金捐助出國留學項目手冊》。
三、選派學科
為更密切地配合國家的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使國家公派留學的抽調工作更具針對性,留學基金委將繼續重點捐助七大學科、專業領域,即:通訊與信息技術、農業高新技術、生命科學與人口健康、材料科學與新材料、能源與環境、工程科學、應用社會科學與WTO相關學科。詳細學科及專業請查詢《2005年國家留學基金重點資助學科專業手冊》。
同時,留學基金委將繼續鼓勵并支持其它學科領域的人員報送國家留學基金。
四、申請條件
1.申請者應具有的基本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具備良好的思想和業務素養并在工作、學習中表現突出,具備學成歸國為祖國建設服務的事業心和責任感。
(2)申請者應為高等高校、企事業單位、各級行政單位、科研單位的即將工作人員或注冊在讀中學生。暫不受理無業人員、個體從業者及正在海外學習或工作人員的申請。
曾享受國家留學基金捐助出國留學的人員,歸國后工作通常須滿三年方可重新申請國家留學基金捐助。
(3)具備相當的學術水平和業務能力。
(4)身心健康(須附縣級以上診所出示的復查證明)。
(5)英語水平須達到留學基金委規定的標準,詳細要求請見《2005年國家留學基金捐助出國留學英語條件要求及有關狀況說明》。
2.申請詳細出國留學項目的,應符合有關出國留學項目規定的詳細條件。
五、申請方法
凡符合本簡章及有關出國留學項目規定報送條件的美國公民,均可按規定的程序和方法申請國家留學基金捐助出國留學。
1.國家留學基金足額捐助項目、與有關國家互換獎學金項目依照“個人申請,學者評審,平等競爭,擇優投檔”的方法進行選拔,并由留學基金委委托有關國家留學基金申請受理機構(以下簡稱受理機構)受理,留學基金委不直接受理個人及單位的申請。受理機構負責接受咨詢、受理申請材料及對材料進行初審等事宜。各受理機構的地址及電話請上國家留學網()查詢。
申請者應遞交以下申請材料:
(1)《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執委會出國留學申請表》(2005年版);
(2)本人所在單位開具的由單位負責人簽發和蓋有單位私章的《單位推薦意見表》;
(3)兩份由具備正中級專業技術職務學者、學者出示并署名的推薦信(固定式樣);
(4)工作簡歷;
(5)得獎證書打印件(若無可不附);
(6)國內單位約請信打印件(若無可不附);
(7)身分證、職稱證書、最高文憑、學位證書打印件;
(8)英語水平證明打印件(若無可不附);
(9)復查表原件;
(10)有關項目要求遞交的其他材料;
(11)《出國留學學者評審意見表》;
(12)《CSC出國留學基金申請人員信息一覽表》。
《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執委會出國留學申請表》、《單位推薦意見表》、《專家推薦信(附件2-1)》、《專家推薦信(附件2-2)》、《出國留學學者評審意見表》、《CSC出國留學基金申請人員信息一覽表》等請從國家留學網下載(所有表格均為WORD格式),并按規定填寫(詳細請見附件四《關于打算國家留學基金捐助出國留學申請材料的說明》)。
申請者須向受理機構遞交申請材料一式五份(原件一份,打印件四份)。遞交材料時,須按規定收取報考費和評審費共計人民幣500元/人。
自2005年1月5日起,各受理機構將詳細提供有關咨詢并受理申請。受理申請截至日期為2005年3月10日。
2.專項出國留學項目及有關合作項目依照“個人申請,單位推薦,學者評審,平等競爭,擇優投檔”的形式進行選拔,由各有關單位按項目要求統一組織報送并遞交申請材料,留學基金委不受理個人申請。
部份項目如大學基礎課任課班主任出國研修項目、俄羅斯美術類項目等,留學基金委將委托有關受理機構受理申請(詳細項目請查閱附件五《通過受理機構申請項目一覽表》)。
其他項目由留學基金委按項目要求直接受理申請。部份項目的選調事宜,留學基金委將及時在國家留學網上發布并將選調通告發至有關單位,在此之前暫不受理申請。詳細申請方法請查閱《2005年國家留學基金捐助出國留學項目手冊》。
六、評審、錄取
1.通過受理機構申請的項目
(1)受理機構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內容包括:申請者是否符合規定的申請條件;申請材料是否真實、完整;表格填寫是否工整;有關名稱及代(類)碼是否精確、規范等。
(2)受理機構將于2005年3月15近日將初審合格的材料統一寄(送)至留學基金委。
(3)按照“專家評審、平等競爭、擇優投檔”的原則,留學基金委將按項目要求組織同行學者對申請材料進行評審,并按照學者評審意見確定擬投檔人員名單。
(4)留學基金委擬于2005年7月31近日通過“國家留學網”、《神州學人》雜志和有關媒體曝光國家留學基金足額捐助項目及與有關國家互換獎學金項目投檔人員名單,并將有關投檔材料(《錄取通告書》、《出國留學資格證書》、《資助出國留學合同書》及《出國留學人員必知》等)通過各受理機構轉發被投檔人員所在單位。被投檔人員的留學資格到2007年末有效。逾期未抽調者,留學資格將手動取消。
其他項目的評審結果將及時在國家留學網上發布,投檔通告亦同時郵寄申請人所在單位。
2.由留學基金委直接受理的項目,評審、錄取方法將按照項目要求另行安排。投檔結果將及時在國家留學網站上發布并同時通告有關單位。
七、簽約公證、交存保證金
1.所有以國家留學基金捐助形式抽調的留學人員應當履行按期歸國服務的義務。
2.被投檔的留學人員抽調前須與留學基金委簽署《資助出國留學合同書》并補辦公證等事宜。合同書明晰規定接受捐助者的有關權力和義務,包括不延長留學年限、按期歸國及歸國工作起碼三年等規定內容。
3.為保證合同的簽訂和履行,留學人員應有二名具備經濟清償能力的經濟擔保人。
4.按照合同的要求,被投檔的留學人員應按留學基金委規定的程序和方法代辦交存保證金事宜。保證金總額按照留學人員單位所在地區、留學人員的類型、留學時限和抵達留學的國別確定,總額標準一至四億元不等。出國租期為三個月的留學人員繳納保證金。
5.留學人員按期歸國并按規定履行義務,經留學基金委確認其有關材料后公費出國留學,其出國前所交存的保證金追繳留學人員本人。
6.如留學人員不按合同規定履行按期歸國服務義務或違背合同中的其他約定,應承當毀約賠付責任,向留學基金委還清相應的出國留學學費并支付規定的毀約金。對按規定須賠款全部留學學費的人員,其出國前所交保證金不再收取本人;同時,本人或其經濟擔保人須另賠付和支付全部捐助費用的不腳部分及毀約金。如不按規定賠款,本人或其經濟擔保人將承當相應的經濟、法律責任。
7.榮獲國家留學基金捐助的留學人員,其與榮獲捐助有關的論文、研究項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發表、公開時,應標明或說明“本研究/成果/論文得到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執委會捐助”。
八、派出及管理
1.為保證被投檔人員出國前英語水平達到規定的合格條件,留學人員在抽調前,須先向留學基金委遞交英語合格證明和外方約請信打印件,經留學基金委初審并出示同意增派的信函后,方可到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或教育部出國留學人員蘇州冬訓部、廣州留學服務中心代辦護照等抽調手續。
2.被投檔人員應遵循國家留學基金捐助留學人員的有關規定和《資助出國留學合同書》的有關約定。在外留學期間,應自覺接受我駐華使(領)館的管理。
3.榮獲國家留學基金捐助的留學人員抽調后,其在國外原工作單位的薪資、待遇等,應根據國家有關部委起草的國家公派出國留學的經費管理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