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2-08-01 21:08:16作者:佚名
一、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所稱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除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居民企業以企業登記注冊地為納稅地點;但登記注冊地在境外的,以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為納稅地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
居民企業納稅地點按照以下原則確定,具體如下表:
非居民企業納稅地點:
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所得,以機構、場所所在地為納稅地點。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機構、場所,符合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條件的,可以選擇由其主要機構、場所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以扣繳義務人所在地為納稅地點。
政策依據:
1、《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條
除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居民企業以企業登記注冊地為納稅地點;但登記注冊地在境外的,以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為納稅地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
2、《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一條
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所得,以機構、場所所在地為納稅地點。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機構、場所,符合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條件的,可以選擇由其主要機構、場所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以扣繳義務人所在地為納稅地點。
3、《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
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七條
第七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所稱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則確定:
(一)銷售貨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動發生地確定;
(二)提供勞務所得,按照勞務發生地確定;
(三)轉讓財產所得,不動產轉讓所得按照不動產所在地確定,動產轉讓所得按照轉讓動產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按照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確定;
(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業所在地確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或者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個人的住所地確定;
(六)其他所得,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確定。
二、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具體的用一張簡潔的思維導圖呈現給你,希望你能夠喜歡。
(上圖來源于稅屋)
政策依據:
(一)《個人所得稅法》
1、第九條
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2、第十一條
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預扣預繳稅款;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內辦理匯算清繳。
3、第十二條
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由納稅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終了后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并預繳稅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辦理匯算清繳。
納稅人取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
4、第十三條
納稅人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并繳納稅款。
納稅人取得應稅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的,納稅人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繳納稅款;稅務機關通知限期繳納的,納稅人應當按照期限繳納稅款。
(二)《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
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的地點以及其他有關事項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三、增值稅
政策依據:
(一)《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
增值稅納稅地點:(一)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二)固定業戶到外縣(市)銷售貨物或者勞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報告外出經營事項,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報告的,應當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三)非固定業戶銷售貨物或者勞務,應當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四)進口貨物,應當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其扣繳的稅款。
(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六條
增值稅納稅地點為:
(一)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和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二)非固定業戶應當向應稅行為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三)其他個人提供建筑服務,銷售或者租賃不動產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應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不動產所在地、自然資源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四)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扣繳的稅款。
(三)《增值稅法(征求意見稿)》第三十四條
增值稅納稅地點,按下列規定確定:
(一)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納稅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二)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納稅人,應當向其應稅交易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三)自然人提供建筑服務,銷售或者租賃不動產,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應當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不動產所在地、自然資源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四)進口貨物的納稅人,應當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
(五)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扣繳的稅款。
四、消費稅
政策依據:
(一)《消費稅暫行條例》第十三條
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以及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應當向納稅人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除受托方為個人外,由受托方向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解繳消費稅稅款。進口的應稅消費品,應當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
(二)《消費稅法(征求意見稿)》第十七條
消費稅納稅地點,按以下規定確定:
(一)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的,以及自用應稅消費品的,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應當向納稅人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二)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除受托方為個人外,由受托方向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解繳消費稅稅款。
(三)進口應稅消費品的,應當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
五、契稅
(一)《契稅暫行條例》第十二條
契稅征收機關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向契稅征收機關提供有關資料,并協助契稅征收機關依法征收契稅。
(二)《契稅法》第十四條
契稅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征收管理。
六、土地增值稅
(一)《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
納稅人應當自轉讓房地產合同簽訂之日起7日內向房地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在稅務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土地增值稅。
(二)《土地增值稅法(征求意見稿)》第十四條
納稅人應當向房地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七、耕地占用稅
《耕地占用稅法實施辦法》第二十八條
納稅人占用耕地,應當在耕地所在地申報納稅。
八、車輛購置稅
《車輛購置稅法》第十一條
納稅人購置應稅車輛,應當向車輛登記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車輛購置稅;購置不需要辦理車輛登記的應稅車輛的,應當向納稅人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車輛購置稅。
九、房產稅
房產稅的納稅地點是房產稅在房產所在地繳納。對房產不在同一地方的納稅人,應按房產的坐落地點分別向房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繳納。
《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九條
房產稅由房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
房產稅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征收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不包括農村。(四大區征稅)與城鎮土地使用稅一樣的征稅范圍。
十、車船稅
《車船稅法》第七條
車船稅的納稅地點為車船的登記地或者車船稅扣繳義務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辦理登記的車船,車船稅的納稅地點為車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十一、船舶噸稅
(一)《船舶噸稅法》第六條
噸稅由海關負責征收。海關征收噸稅應當制發繳款憑證。
應稅船舶負責人繳納噸稅或者提供擔保后,海關按照其申領的執照期限填發噸稅執照。
(二)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噸稅法》實施有關事項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77號)第八條
應稅船舶負責人應在延期事項發生地海關辦理船舶噸稅執照延期的海關手續,同時應提交延期申請。
十二、煙葉稅
《煙葉稅法》第七條
納稅人應當向煙葉收購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煙葉稅。
十三、資源稅
《資源稅法》第十一條
納稅人應當向應稅產品開采地或者生產地的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資源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第十條
按照稅法的規定,納稅人應繳納的資源稅,應當向應稅產品的開采或者生產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繳納。跨省開采的礦山或油(氣)田(獨立礦山或獨立油氣田聯合企業),其下屬生產單位與核算單位不在同一省、直轄市、自治區的,對其開采的礦產品,一律在采掘地納稅,其應納稅款由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單位(如獨立礦山或獨立油氣田、聯合企業),按照采掘地各礦井的實際銷售量(或自用量)及適用的單位數額計算劃撥。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的資源稅,應當向收購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繳納。納稅人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其納稅地點需要調整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十四、環境保護稅
《環境保護稅法》第十七條
納稅人應當向應稅污染物排放地的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環境保護稅。
十五、印花稅
《印花稅法(征求意見稿)》第十五條
單位納稅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印花稅;個人納稅人應當向應稅憑證訂立、領受地或者居住地的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印花稅。
納稅人出讓或者轉讓不動產產權的,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印花稅。
證券交易印花稅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扣繳的稅款。
十六、城鎮土地使用稅
土地使用稅由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土地管理機關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提供土地使用權屬資料。土地使用稅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征收,不包括農村。
納稅人使用的土地不屬于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范圍的,應由納稅人分別向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繳納土地使用稅。
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范圍內,納稅人跨地區使用的土地,如何確定納稅地點,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十條
土地使用稅由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土地管理機關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提供土地使用權屬資料。
十七、城市建設維護稅、教育費附加
城市建設維護稅、教育費附加一般在納稅人所在地申報繳納。納稅人所在地,是指納稅人住所地或者與納稅人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其他地點,具體地點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
1.由受托方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二稅”的單位和個人,其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城建稅、教育費附加按受托方所在地適用稅率執行。
2.流動經營無固定納稅地點的個人的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在經營地按經營地稅率繳納。
3.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二稅”的單位,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的納稅地點為稅款代收地、代扣地。
4.消費稅的委托加工方如果是個人的,不實行代收代繳,而是由委托方收回后自行繳納消費稅。所以城建稅、教育費附加也是在委托方所在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法》第四條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如下:(一)納稅人所在地在市區的,稅率為百分之七;(二)納稅人所在地在縣城、鎮的,稅率為百分之五;(三)納稅人所在地不在市區、縣城或者鎮的,稅率為百分之一。前款所稱納稅人所在地,是指納稅人住所地或者與納稅人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其他地點,具體地點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第四條、第五條
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如下:納稅人所在地在市區的,稅率為7%;納稅人所在地在縣城、鎮的,稅率為5%;納稅人所在地不在市區、縣城或鎮的,稅率為1%。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征收、管理、納稅環節、獎罰等事項,比照消費稅、增值稅、營業稅的有關規定辦理。
《國務院關于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法規》
第六條 教育費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的有關法規辦理。
原創:品稅閣太陽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