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2-07-15 22:04:10作者:佚名
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文檔僅供參考 《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題庫 第一部分 共 一、案例分析:(共 50 題) 1 、案情:某稅務所在 6月 12 日實施檢查中,發現星星商店(個體) 5月 20 日領取營業執照后,未申請辦理稅務登記。據此,該稅務所于 6 6月 月 13 日作出責令星星商店必須在 6月 20 日前辦理稅務登記,逾期不辦理的,將按《稅收征管法》有關規定處以罰款的決定。 問:本處理決定是否有效?為什么? 答:本處理決定無效。根據《稅收征管法》第15 條規定:" 企業及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 產、 經營的事業單位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審核后發給稅務登記證件的規定。" 文檔僅供參考 星星商店自 5月 20 日領取營業執照到 6月 13到 日還不到 30 日, 尚未違反上述規定,因此,稅務所對其做出責令限期改正的處理決定是錯誤的。 2 、案情:某稅務所 6月 12 日接到群眾舉報,轄區內為民服裝廠(系個體)開業近兩個月尚未月 辦理稅務登記。6月 14 日,該稅務所對為民服裝廠進行稅務檢查。
經查,該服裝廠 4月 24 日 日月 辦理工商營業執照,4月 26 日正式投產,沒有辦理稅務登記。根據檢查情況,稅務所 于6月16 日作出責令為民服裝廠于6月 23 日前辦理稅以 務登記并處以 500 元罰款的決定。 問:本處理決定是否有效?為什么? 答:本處理決定有效。根據《稅收征管法》第60 條的有關規定:" 未按照規定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注銷稅務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能夠處 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的罰款。" 文檔僅供參考 3 、案情:某基層稅務所 8月 15 日在實施稅務檢查中發現,轄區內大眾飯店(系私營企業)自 月 5月 10 日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以來,一直沒有辦理稅務登記證,也沒有申報納稅。根據檢查情況,該款 飯店應納未納稅款 1500 元,稅務所于 8 月 月 18日作出如下處理決定: 月 1、責令大眾飯店8月 20 日前申報辦理稅務登以 記并處以 500 元罰款。 款 2、補繳稅款、加收滯金,并處不繳稅款 1 倍,即 即 1500 元的罰款。 問:本處理決定是否正確?為什么? 答:本處理決定是正確的。
第 1、根據《稅收征管法》第 60 條的有關規定:“未按照規定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注銷稅務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能夠處 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 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的罰款。” 文檔僅供參考 第 2、根據《稅收征管法》第 64 條的有關規定:“納稅 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款 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 50%上 以上 5倍以下的罰款。” 第 3、根據《稅收征管法》第 74 條的有關規定:“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罰款額在 元以下的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能夠由稅務所決定。” 4 、案情:某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于 4 4月8日領取營業執照。 6月 10 日,該事業單位轄區的主管稅務所在對其實施檢查時,發現該單月 位尚未辦理稅務登記。據此,稅務所在6月 11月 日作出責令該事業單位6月 13 日前辦理稅務登以 記并處以 500 元罰款的決定。 問:該決定是否有效 ?為什么? 第 答:該決定有效。根據《稅收征管法》第 60 條 條的有關規定:“未按照規定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文檔僅供參考 記、變更或者注銷稅務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能夠處 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 處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的罰款。
”該單位超過規定的期限未辦理稅務登記,違反了上述規定。 5 、案情:如意美容廳(系有證個體戶),經稅務機關核定實行定期定額稅收征收方式,核定月均額 應納稅額 580 元。 6月6日,因店面裝修向稅月 務機關提出自6月8日至6月 30 日申請停業的報告,稅務機關經審核后,在6月7日作出同意核準停業的批復,并下達 了《核準停業通知書》,月 并在辦稅服務廳予以公示。6月 20 日,稅務機關接到群眾舉報,稱如意美容廳一直仍在營業月 中。6月 21 日,稅務機關派員實地檢查,發現該美容廳仍在營業,確屬虛假停業,遂于6月22 日送達《復業通知書》,并告知需按月均定額月 納稅。7月 12 日,稅務機關下達《限期改正通知書》,責令限期申報并繳納稅款,但該美容廳沒有改正。 問:稅務機關對如意美容廳該如何處理? 文檔僅供參考 答:如意美容廳行為屬“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不繳應納稅款”的偷稅行為,因此稅務機關對如款 意美容廳應做出除補繳6月份稅款 580 元及滯納金外,并可按《稅第 收征管法》第 63 條規定,款 處以所偷稅款 50% 以上 5 倍以下的罰款。 6 、案情:某基層稅務所 7月 15 日接到群眾舉報,轄區內大明服裝廠(系個體工商戶)開業兩個月沒有納稅。
7月 16 日,稅務所對大明服裝廠依法進行了稅務檢查。經查,該服裝廠 5月8日辦理了營業月 執照,5月 10 日正式投產,沒有辦理稅務登記,裝 共生產銷售服裝 420 套,銷售額 90690 元,沒月 有申報納稅。根據檢查情況,稅務所于7月 18日擬作出如下處理建議: 月 1、責令服裝廠7月 25 日前辦理稅務登記,并以 處以 500 元罰款; 2、按規定補繳稅款、加收滯納金, 并對未繳稅款在《稅收征管法》規定的處罰范圍內,處以文檔僅供參考 6000 元罰款。 7月 19 日送達《稅務處罰事項告知書》,7月21 日稅務所按上述處理意見作出了《稅務處理決定書》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同時下發于 《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限該服裝廠于 7月28 日前繳納稅款和罰款,并于當天將二份文書送達給了服裝廠。 服裝廠認為本廠剛開業兩個月,產品為試銷階段,回款率低,資金十分緊張,請求稅務所核減月 稅款和罰款,被稅務所拒絕。7月 28 日該服裝月 廠繳納了部分稅款。7月 29 日稅務所又下達了《催繳稅款通知書》,催繳欠繳的稅款、滯納金和 罰款。在兩次催繳無效的情況下,經稅務所長會議研究決定,對服裝廠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8廠 月2日,稅務所扣押了服裝廠 23 套服裝,以變賣收入抵繳部分稅款和罰款。服裝廠在多次找稅月 務所交涉沒有結果的情況下,8月 15 日書面向稅務所的上級機關某縣稅務局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要求撤銷稅務所對其作出的處理決定,并要求稅務所賠償因扣押服裝給其造成的經濟損失。 文檔僅供參考 問: 1、縣稅務局是否應予受理?2、稅務所在執法方面存在哪些問題? 答:1、縣稅務局對補繳稅款和加收滯納金的復議申請不予受理;對處罰的復議申請應予受理。 (1第 )按照《稅收征管法》第 88 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能夠依法申請行政復議。該服裝廠未繳清稅款和滯納金,縣稅務局不能受理復議申請。 第 (2)按照《稅收征管法》第 88 條規定: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能夠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能夠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于該服裝廠在法定的期限內提出復議申請,縣稅務局應當受理。 2、稅務所在執法方面存在如下問題: 文檔僅供參考 (1)執法主第 體不合格。
《稅收征管法》第 74 條 條規定: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罰款額在 元以下的,能夠由稅務所決定。稅務所對服裝廠因偷稅款 罰款 3000 元超越了執法權限,是越權行為。 (2)執法程序不合法。作出《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時間不符合法律規定。國家稅務總局《稅第 務行政處罰聽證實施辦法》第 40 條規定,要求聽證的當事人,應當在《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送達后3日內向稅務機關書面提出聽證;逾期不提出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稅務所7月19日送達《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而7月21日就作出了《稅務處理決定書》,聽證告知的時間只有2 天,不符合法定程序。 (3)扣押服裝廠的服裝不符合法定程序。根據第 《稅收征管法》第 40 條的規定,其一,稅務機關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必須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所沒有經縣稅務局長批準對服裝廠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是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其二,稅務機關對罰款采取強制執行措施不文檔僅供參考 第 合法。根據《稅收征管法》第 88 條第 3 款規定:“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作出第 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能夠采取本法第 40 條規定的強制執行措施。
”;而該服裝廠在法定的期限內申請了行政復議,稅務機關就 不能對罰款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7 、案情:某企業財務人員1995年7月采取虛假的納稅申報手段少繳營業稅5萬元。2001年6月,稅務人員在檢查中發現了這一問題,要求追征這筆稅款。該企業財務人員認為時間已過 過 3 年,超過了稅務機關的追征期,不應再繳納這筆稅款。 問:稅務機關是否能夠追征這筆稅款?為什么? 答:稅務機關能夠追征這筆稅款。《稅收征管法》第 第 52 條規定,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能夠無限期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從案情能夠看出,該企業少繳稅款并非是計算失誤,而是違反稅法, 采取文檔僅供參考 虛假納稅申報,其行為在性質上已構成偷稅。因此,稅務機關能夠無限期追征。 8 、案情:2001年6月23日某地方稅務局接到群眾電話舉報:某私營企業,已中途終止與某公司的《承包協議》,銀行帳號也已注銷,準備于近日轉移她縣。該局立即派員對該企業進行了調查,核準了上述事實,于是檢查人員對該企額 業當月已實現的應納稅額 5263.13 元,作出責令其提前到6月25日前繳納的決定。 問:該地方稅務局提前征收稅款的行為是否合法?為什么? 答:該地方稅務局提前征收稅款的行為合法。
根第 據《稅收征管法》第 38 條規定:“稅務機關有 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能夠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稅款。”,本案中,該私營企業已終止了承包協議,注銷了銀行帳號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并準備于近日轉移她縣,卻未依法向稅務機關辦理相關手續,能夠認定為逃避納稅義務行為。該局采取提前征收稅款文檔僅供參考 的行為,是有法可依的。企業應按該地方稅務局作出的決定提前繳納應納稅款。 9 、案情:某政府機關按照稅法規定為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該機關認為自己是國家機關,因此,雖經稅務機關多次通知,還是未按照稅務機關確定的申報期限報送《代扣代繳稅款報告表》,被稅務機關責 令限期改正并處以罰款1000元。對此,該機關負責人非常不理解,認為自己不是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而是替稅務機關代扣稅款,只要稅款沒有少扣,晚幾天申報不應受到處罰。 問: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是否正確?為什么? 答: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是正確的。《稅收征管第 法》第 25 條規定:“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扣繳義務人報送的其它有關資料。
”因此,該機關作為扣繳義務人與納稅人一樣,也應按照文檔僅供參考 規定第 期限進行申報。根據《稅收征管法》第 62條:“……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能夠處以 元 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以 元以上 10, ,000 元以下的罰款。”因此稅務機關作出的處罰是正確的。 10 、案情:某集體工業企業,主營機器配件加工業務,由于經營不善,在停止其主營業務時,把所承租的樓房轉租給某企業經營,將收取的租金收入掛在往來科目,未結轉收入及申報繳納有關稅費。該縣地稅局在日常檢查時,發現了其偷稅行為并依法作出補稅、加收滯納金和 處以罰款的決定。對此,該企業未提出異議,卻始終不繳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 該局在多次催繳無效的情況下,一方面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其罰款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另一方面將此案移送公安局進一步立案偵查,追究該企業的法律責任。地稅局在與公安局配合調查期間,得知該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李某已辦理好出文檔僅供參考 國、出境證件,有出國(境)的跡象。 問:該企業法定代表人李某是否能夠出境?為什么? 答:該企業在繳清稅款、滯納金或提供納稅擔保之前,李某不能夠出境。
依據《稅收征管法》第44 條:“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她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應 當在出境前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擔保。未結清稅款、又不提供擔保的,稅務機關能夠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11 、案情:何某是一家私營企業的業主。 7月,稅務人員在檢查該私營企業帳務時,經縣稅務局局長批準,同時檢查該企業在中國銀行的存款帳戶及何某私人和其妻王某在儲蓄所的存款。查實何某自 1月份以來帳外經營收入 70 萬元,于是依法作出了補稅罰款的處理決定。何某氣急敗壞,當即向銀行責問為何將該廠存款帳戶和私人儲蓄存款提供給稅務機關檢查,銀行人員稱稅務機關提供了檢查存款帳戶的許可證明,有權進行文檔僅供參考 檢 查。 問:稅務機關是否有權檢查該企業的存款帳戶和何某本人及其妻子的個人儲蓄存款?為什么? 答:稅務機關有權檢查該企業的銀行存款帳戶,但對何某妻子王某的儲蓄存款檢查不合法。根據第 《稅收征管法》第 54 條第 6 項規定:“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憑全國統一格式的檢查存款戶許可證明,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它金融機構的存款帳戶;稅務機關在調查稅收違法案件時,經設區的市、自治州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能夠查詢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因此,稅務機關有權依法檢查該單位的銀行存款帳戶,但對何 某及其妻子王某的儲蓄存款帳戶的檢查必須經過市、自治州稅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