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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2017年7月24日
(此件主動公開)
抄送:住房城鄉建設部執業資格注冊中心
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
(征詢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強化對注冊建造師的管理,規范注冊建造師的執業行為,提升工程項目管理水平,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根據建筑法、行政許可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細則》等法律、行政法規,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建造師的注冊、執業、繼續教育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注冊建造師,是指通過考評認定或考試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建造師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并依照本規定注冊南京建造師掛靠,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建造師注冊證書(以下簡稱注冊證書),兼任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項目技術負責人及從事相關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
未取得注冊證書的,不得兼任建設工程項目的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項目技術負責人,不得以注冊建造師的名義從事相關活動。
第四條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全省注冊建造師的注冊、執業活動施行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交通運輸、水利、工業和信息化等有關部門根據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對全省有關專業工程注冊建造師的執業活動施行監督管理。
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注冊建造師的注冊、執業活動施行監督管理;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水利、工業和信息化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本行政區域內有關專業工程注冊建造師的執業活動施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注冊
第五條注冊建造師推行注冊執業管理制度,注冊建造師分為一級注冊建造師和二級注冊建造師。
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經過注冊方能以注冊建造師的名義執業。
第六條申請初始注冊時應該具備以下條件:
(一)經考評認定或考試合格取得資格證書;
(二)受聘且只受聘于一個單位;
(三)達到繼續教育要求;
(四)沒有本規定第十五條所列情形。
第七條取得一級建造師資格證書并受聘于一個從事工程建設單位的人員,應該通過聘用單位向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注冊申請;也可以向聘用單位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遞交申請材料。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應該在5日內將全部申請材料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批。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材料后,應該依法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開具賬簿;申請材料不齊全或則不符合法定方式的,應該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須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涉及高鐵、公路、港口與航道、水利水電、通信與廣電、民航專業的,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該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初審。符合條件的,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建造師注冊證書》。
第八條對申請注冊的,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該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做出審批決定。自做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公告審批結果。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初審的,有關部門應該在10日內初審完畢,并將初審意見送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對申請延續注冊的,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該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做出審批決定。
申請補辦證書變更和注銷手續的,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該自受理之日起5日內做出審批決定。
第九條取得二級建造師資格證書的人員申請注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受理和審批,具體審批程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確定。對批準注冊的,核發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統一式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建造師注冊證書》,并在核發證書后30日內送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注冊證書是注冊建造師的執業賬簿,由注冊建造師本人保管、使用。注冊證書有效期為5年。申請人與聘用企業簽署聘用協議不足5年的,以聘用協議截至日為有效期截至日。一級注冊建造師的注冊證書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統一印制。注冊建造師證書實行電子證書,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十一條首次注冊者,可自資格證書簽發之日起5年內提出申請。逾期未申請者,須符合本專業繼續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請注冊。
申請注冊須要遞交下述材料:
(一)注冊建造師注冊申請表;
(二)身分證明;
(三)申請人與聘用單位簽署的聘用勞動關系有效證明;
(四)逾期申請注冊的,應該提供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
第十二條注冊有效屆滿需繼續執業的,應該在注冊有效期期滿30近日,根據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申請延續注冊。延續注冊的,有效期為5年。逾期未申請注冊的,證書手動失效。
申請延續注冊的,應該遞交下述材料:
(一)注冊建造師延續注冊申請表;
(二)原注冊證書打印件;
(三)申請人與聘用單位簽署的聘用勞動關系有效證明;
(四)申請人注冊有效期內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
第十三條在注冊有效期內,注冊建造師變更執業單位,應該與原聘用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代辦證書注銷手續,并根據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申請注冊到新聘用單位,證書有效期重新估算。
第十四條注冊建造師須要降低執業專業的,應該根據第七條的規定申請專業增項注冊,并提供相應的資格證明。
第十五條申請人有下述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聘于于兩個或則兩個以上單位的;
(三)未達到注冊建造師繼續教育要求的;
(四)遭到民事處罰,民事處罰仍未執行完畢的;
(五)因執業活動遭到民事處罰,自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5年的;
(六)因前項規定以外的誘因遭到民事處罰,自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3年的;
(七)被吊銷注冊證書,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2年的
(八)在申請注冊之近日3年內兼任項目負責人、項目技術負責人期間,所負責項目發生過較大以上質量和安全車禍的;
(九)行政許可機關依法做出決定前年紀超過65周歲的;
(十)法律、法規規定不予注冊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注冊建造師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其注冊證書失效:
(一)聘用單位破產的;
(二)聘用單位被注銷或吊銷營業執照的;
(三)已與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協議關系的;
(四)注冊有效屆滿且未延續注冊的;
(五)年紀超過65周歲的;
(六)死亡或不具有完全刑事行為能力的;
(七)其他造成注冊失效的情形。
第十七條注冊建造師有下述情形之一的,由許可機關申領注銷手續,注冊證書作廢:
(一)有本規定第十六條所列情形發生的;
(二)依法被撤消注冊的;
(三)依法被吊銷注冊證書的;
(四)遭到民事處罰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該注銷的其他情形。
注冊建造師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注冊建造師本人和聘用單位應該在上述情形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及時向注冊機關提出注銷申請;有關單位和個人有權向注冊機關舉報;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則有關部門應該及時告知注冊機關。
第十八條被注銷注冊或則不予注冊的,在重新具備注冊條件后,可按第七條、第八條規定重新申請注冊。
其中,具有本規定第四十一條、四十二條行為,被計入不良行為的申請人,重新具備注冊條件后,按第七條、第八條規定重新申請注冊時,申請材料除遞交第十一條要求的材料外,還須到聘用單位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許可機關核驗上述材料原件及自申請之日起前3個月的社會保險證明原件。
第十九條注冊建造師因丟失、污損注冊證書,須要辦理的,應向原注冊機關申請辦理。原注冊機關應該在5日內代辦完畢。
第三章執業
第二十條注冊建造師應該在其注冊證書所標明的專業范圍內從事建設工程施工管理活動。未納入或新增工程范圍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另行規定。
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必須由本專業注冊建造師兼任。一級注冊建造師可兼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二級注冊建造師可以承當中、小型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其中,大、中型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不得由一名建造師擔任。
注冊建造師執業工程范圍和規模標準另行擬定。
第二十一條一級注冊建造師可在全省范圍內以一級注冊建造師名義執業。
通過二級建造師資格考評認定,或出席全省聯考取得二級建造師資格證書并經注冊人員,可在全省范圍內以二級注冊建造師名義執業。
工程所在地各級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不得增設或則變相設置跨地區承攬工程項目執業準入條件。
第二十二條兼任施工項目負責人的注冊建造師應該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組織施工,保證工程施工符合國家有關質量、安全、環保、節能等有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注冊建造師不得同時兼任兩個及以上建設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和項目技術負責人。發生下述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同一工程相鄰分段分包或分期施工的;
(二)協議約定的工程初驗合格的;
(三)因非承包方緣由使得工程項目停工超過90天(含),經建設單位同意的。
第二十四條注冊建造師兼任施工項目負責人和項目技術負責人期間原則上不得更換。如發生下述情形之一的,應該代辦書面交接手續后更換施工項目負責人和項目技術負責人:
(一)分包方與注冊建造師受聘企業已解除承包協議的;
(二)分包方同意更換的;
(三)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況必須更換的。
建設工程協議履行期間變更項目負責人和項目技術負責人的,企業應該于變更后5個工作日內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和有關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注冊建造師兼任施工項目負責人和項目技術負責人,在其參建的建設工程項目完工初驗或移交項目手續辦結前,除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不得變更注冊至另一企業。
第二十六條兼任建設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和項目技術負責人的注冊建造師應該在工程項目相關技術、質量、安全、管理等文件上簽字,并承當相應責任。其中兼任施工項目負責人的注冊建造師應該對工程質量終生負責。
注冊建造師有權拒絕在不合格或則有弄虛造假內容的建設工程施工管理文件上簽字。
蓋章目錄另行擬定。
第二十七條專業工程獨立分包時,應由執業范圍涵括該專業工程的注冊建造師兼任該專業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
發包工程施工管理文件應該由發包企業注冊建造師簽字。發包企業簽訂質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須由兼任總承包企業項目負責人的注冊建造師簽字。
建設工程協議包含多個專業工程的,兼任施工總承包項目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的注冊建造師,負責該工程施工管理文件簽字。
第二十八條更改注冊建造師簽字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應該征得所在企業同意后,由注冊建造師本人進行更改;注冊建造師本人不能進行更改的,應該由企業指定同等資格條件的注冊建造師更改,由其簽字并對更改部份承當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注冊建造師享有下述權力:
(一)使用注冊建造師名稱;
(二)在規定范圍內從事執業活動;
(三)在本人執業活動中產生的文件上簽字;
(四)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冊證書;
(五)對本人執業活動進行解釋和辯護;
(六)接受繼續教育;
(七)獲得相應的勞動酬勞;
(八)對侵害本人權力的行為進行申訴。
第三十條注冊建造師應該履行下述義務:
(一)違背法律法規、有關管理規定和協議約定,到崗盡責,嚴守職業道德;
(二)執行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
(三)保證執業成果的質量,并承當相應責任,對工程質量終生負責;
(四)接受繼續教育,努力提升執業水準;
(五)保守在執業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別人的商業、技術等秘密;
(六)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該主動回避;
(七)協助注冊管理機關完成相關工作。
第三十一條注冊建造師不得有下述行為:
(一)不履行注冊建造師義務;
(二)在執業過程中,貪污、受賄或則攫取協議約定費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執業過程中施行商業行賄;
(四)簽訂有虛假記載等不合格的文件;
(五)容許別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執業活動;
(六)同時在兩個或則兩個以上單位受聘;
(七)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售資格證書、注冊證書;
(八)超出執業范圍和聘用單位業務范圍內從事執業活動;
(九)法律、法規、規章嚴禁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繼續教育
第三十二條注冊建造師在每一個注冊有效期內應該達到繼續教育要求。
第三十三條住房城鄉建設部統一管理全省注冊建造師的繼續教育工作,組織制訂一級注冊建造師的繼續教育規劃。
市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一級、二級注冊建造師繼續教育的組織施行和管理,組織制訂二級注冊建造師繼續教育規劃并組織施行。
第三十四條注冊建造師應該根據注冊建造師繼續教育規劃,出席培訓機構或企業自行組織的繼續教育培訓。
注冊建造師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負責培訓的組織應該開具證明材料南京建造師掛靠,并對證明的真實性負責。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市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應該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對注冊建造師的注冊、執業和繼續教育施行監督檢測。
第三十六條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該將注冊建造師注冊信息告知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該將注冊建造師注冊信息告知本行政區域內市、縣、市轄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第三十七條市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履行監督檢測職責時,有權采取下述舉措:
(一)要求被檢測人員出示注冊證書;
(二)要求被檢測人員所在聘用單位提供有關人員簽訂的文件及相關業務文檔;
(三)就有關問題尋問簽訂文件的人員;
(四)糾正違背有關法律、法規、本規定及工程標準規范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注冊建造師違規從事相關活動的,違規行為發生地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則其他有關部門應該依法取締,并將違規事實、處理結果告知注冊機關;依法應該撤消注冊的,應該將違規事實、處理建議及有關材料報注冊機關。
第三十九條有下述情形之一的,注冊機關根據職權或則按照利害關系人的懇求,可以撤消注冊建造師的注冊:
(一)注冊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做出準予注冊許可的;
(二)趕超法定職權做出準予注冊許可的;
(三)違背法定程序做出準予注冊許可的;
(四)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頒授注冊證書;
(五)依法可以撤消注冊的其他情形。
申請人以誤導、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批注冊的,應該給以撤消。
第四十條注冊建造師及其聘用單位應該根據要求,向注冊機關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注冊建造師信用檔案信息。
注冊建造師信用檔案應該包括注冊建造師的基本情況、業績、良好行為、不良行為等內容。
注冊建造師信用檔案信息由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則其他有關部門記錄,根據有關規定向社會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