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1-07-16 09:54:19作者:admin2
西城區北緯路市政道路工程房屋征收補償方案一、項目基本情況北京市西城區北緯路市政道路工程項目的立項主體是北京廣安基礎設施建設投資公司,由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政府實施房屋征收;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本項目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由北京市西城區天橋街道辦事處作為實施單位負責房屋征收的具體實施工作。本項目房屋征收范圍為:祿長街2號、4號(部分);祿長街頭條9號(部分);南橫街東巷20號;北緯路30號(部分)、32號(部分)、36號(部分)、38號(部分)、44號(部分)、46號(部分)、48號、50號(部分)、52號(部分)、1號(部分)、甲1號(部分)、45號(部分)、47號(部分)、53號(部分)、55號(部分)、57號(部分);東經路42號(部分)、永安路95號(部分)、天橋南大街49號(部分)(以規劃范圍為準)。二、征收補償的主要依據本項目是政府組織的房屋征收項目,征收補償的主要依據為:(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二)《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意見》(京政發[2011]27號);(三)《關于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中有關事項的通知》(京建法[2012]19號);(四)《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建房[2011]77號)。三、被征收人被征收人是被征收房屋的產權人。承租公有住房的承租人由產權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按照房改政策售房,承租人購房后按照房屋所有權人進行補償。四、被征收房屋的面積、用途(一)房屋征收范圍內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的認定,按照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用途確定。房屋所有權證沒有記載用途的,按照規劃部門批準的用途確定。(二)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的認定,按照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建筑面積確定。房屋征收范圍內已按照房改政策出售的公房,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建筑面積按照房改售房合同標明的建筑面積確定。房屋征收范圍內出租公房建筑面積,按照實測建筑面積確定。經房屋所有權人、承租人同意,成套樓房建筑面積也可以按照租賃合同標明的使用面積的1.333倍確定。五、征收補償方式(一)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1、貨幣補償。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依據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確定。由公開選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此次征收項目提供了豐臺張儀村、昌平回龍觀二期、朝陽東壩單店二期的定向安置房源,選擇貨幣補償的居民,同時可購買定向安置房。定向安置房原則上按照每產籍戶購買一套的標準予以配售,有關配售辦法另行通知。2、產權調換。此次征收項目提供了豐臺張儀村、昌平回龍觀二期、朝陽東壩單店二期的房屋用于產權調換。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二)公房的征收補償1、征收自管公房或者收回直管公房使用權的,自房屋征收決定發布之日起,房屋所有權人與公房承租人的公房租賃關系自動終止。2、公房承租人愿意按照房改政策購買所承租公房的,應當在房屋征收決定公告發布之日起20日內購買,房屋所有權人應當配合做好售房工作。購房后公房承租人作為被征收人與區、縣房屋征收部門簽訂補償協議。3、公房承租人在規定期限內不愿意按照房改政策購房的,房屋所有權人可以在規定期限內與公房承租人協商達成書面一致意見,通過貨幣補償或者用其它房屋安置公房承租人。達成書面協議的,由區、縣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所有權人進行補償。4、公房承租人在房屋征收決定公告發布之日起20日內未能按照房改政策購買所承租公房且與房屋所有權人未協商一致的,區、縣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所有權人按照重置成新價款進行補償,對公房承租人按照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房屋價值補償總額扣除房屋重置成新價款后的部分進行補償,由區、縣房屋征收部門分別與房屋所有權人和公房承租人簽訂補償協議;公房承租人也可以按照征收補償方案選擇房屋安置,取得的補償款與房屋安置的購房款之間的差額由公房承租人承擔。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公房承租人未達成協議的,區、縣房屋征收部門報請區、縣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5、經審核查明公房承租人已承租或者購買的其它公房已達標的,區、縣房屋征收部門對產權人進行補償,對公房承租人不予補償;按照本市審核配租配售規定,公房承租人已承租廉租房或者公租房,或者購買過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房,需騰退原承租公房的,對公房承租人不予補償。戶籍空掛在房屋所有權人或者公房承租人房屋名下,實際不在此居住或者因房屋征收惡意分戶的,區、縣房屋征收部門對空掛戶或者惡意分出戶不予補償。(三)標準租私房的征收補償征收標準租私房,區、縣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所有權人進行補償,同時對標準租私房承租人給予資助,資助標準按照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房屋價值補償總額扣除房屋重置成新價款后的部分支付。六、住房困難戶的標準與補助對在房屋征收范圍內有本市常住戶口,長期居住在自建房內,本人和配偶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無其它正式住房的住房困難家庭,區、縣房屋征收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給予特殊困難補助,補助標準為每戶7萬元。七、住房保障在征收范圍內的居民,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優先給予住房保障。房屋征收決定公告前已獲得住房保障資格的被征收居民,不再重復享受住房保障。八、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助(一)搬家補助費:按照被征收正式房屋的建筑面積計算,住宅房屋40元/平方米,非住宅房屋50元/平方米。(二)移機費:每部電話補助235元;有線電視每戶補助300元;空調移機(窗機除外)每臺補助400元。(三)臨時安置補助費:被征收人未選擇定向安置房的,按被征收房屋正式建筑面積一次性發放一年的周轉補助,標準為150元/平方米/月;被征收人選擇定向安置房的,周轉補助發放期限為搬家交房之日起至實際交房日期后的第四個月,標準為150元/平方米/月。(四)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產停業損失暫行辦法》,對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按照800元—3000元/平方米的標準進行補償,或申請參照《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產停業損失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評估確定。(五)被征收人未選擇定向安置房的,按被征收房屋正式建筑面積給予3000元/平方米的補助費。九、其他補助和獎勵(一)提前搬家獎勵費:在征收決定公告規定的期限內簽訂征收補償協議的,每戶給予提前搬家獎勵費5萬元;(二)重點工程特殊獎勵費:在征收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搬家騰房的,每戶給予重點工程配合獎勵費10萬元;(三)殘疾、低保補助費:低保家庭享受一次性臨時補助4萬元;持殘疾證人員享受一次性臨時補助4萬元;持殘疾證的低保家庭享受一次性臨時補助6萬元。十、簽約期限和征收補償協議本項目的簽約期限自2014年7月3日起至2014年8月21日12時止。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應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征收補償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