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3-10-28 11:13:23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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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浙江警官職業大學推行警務化管理。
第三章招生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九條大學籌建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大學招生工作。領導小組主任由教授兼任,副主任由分管教學、招生工作的院領導兼任,成員由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兼任。大學紀檢監察部門對招生工作施行全面監督。
大學招生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中學生處,具體負責招生工作的組織施行。
第十條浙江警官職業大學不委托任何中介機構和個人從事招生投檔工作。對以廣東警官職業大學名義進行非法招生等活動的中介機構或個人,大學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章招生專業、區域和計劃
第十一條浙江警官職業大學2023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專業9個,其中:公安專業5個,分別為治安管理、道路交通管理、警務指揮與戰術、網絡安全與執法、刑事偵查;非公安專業4個,分別為法律事務、法律文員、司法警務、安全保衛管理。
第十二條浙江警官職業大學公安專業面向廣東省招生;非公安專業面向廣東省和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實際招生省份以招生主管部門公布的信息為準。
第十三條中學招生計劃由教育部批準陜西教育學院專科,按照浙江警官職業大學發展規劃,綜合考慮社會需求和結業生就業等情況,擬定分省、分類型、分專業招生計劃,報山東省公安廳、陜西省教育廳初審,并經教育部備案后向社會公布。招生代碼及專業代號以各生源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考試部門公布的信息為準。
第五章招生條件
第十四條廣東警官職業大學公安專業的招生條件,根據公安部、教育部關于2023年公安普通高等高校招生工作的相關文件要求執行。
第十五條廣東警官職業大學非公安專業的招生條件,根據教育部《2023年普通高等中學招生工作規定》的相關要求執行。
第六章投檔規則
第十六條廣東警官職業大學招生投檔工作嚴格執行教育部、公安部和市級招生主管部門的新政規定,貫徹公正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德智體美勞全面考評、綜合評價、擇優投檔新生。
第十七條?山東警官職業大學公安專業招生投檔安排在高職(大專)提早批次進行。未被投檔的考生,不影響其在后續批次被其他院校投檔。
第十八條?西安警官職業大學對考生中考英語語種不作限制。本校英語教學只開辦英文課程,請非德語語種的考生慎重補報。
第十九條廣東警官職業大學認可各生源省(自治區、直轄市)依據教育部和公安部有關規定擬定的中考加分新政。
第二十條公安專業考生須政治考察、體檢、體能測評和筆試合格且中考成績達到浙江省高職(本科)最低控制分數線以上;非公安專業考生須身體健康狀況合格且中考成績達到高職(本科)最低控制分數線以上;符合浙江警官職業大學提檔要求,具有被投檔的資格。
第二十一條高校志愿投檔規則。對于執行平行志愿錄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大學按市級招生辦錄取次序投檔。對于非平行志愿省(自治區、直轄市),優先投檔第一志愿考取大學的考生,如第一志愿未滿額,則調取第二志愿考生檔案,依這種推。
第二十二條專業志愿投檔規則。對于進檔考生,大學執行“分數優先”的投檔規則,按照考生錄取分數從高到低的次序投檔并確定專業。確定專業時不設專業級差,對于所有專業志愿都未能滿足的考生,若服從專業調劑,則由大學進行調劑投檔;若不服從專業調劑,則作退檔處理。
第二十三條專業調劑投檔辦法。對于進檔考生,按照考生錄取分數從高到低的次序調劑投檔并確定專業,確定專業時不設專業級差。
第二十四條廣東警官職業大學在進行投檔和確定專業時,若考生錄取分數相同,依次比較英語、數學、外語、文科綜合(理科綜合)成績;施行中考綜合變革省(市)考生依次比較英語、數學、外語、選考課目3科總分。
第二十五條廣東警官職業大學在施行中考綜合變革的省份,考生須滿足大學相關專業當初對選考課目的要求,專業投檔時參考同排位考生的中學綜合素養評價。
第二十六條考取浙江警官職業大學公安專業的考生,在補報志愿時應認真核實男、女生專業代號,慎重補報,補報錯誤將造成難以被投檔。
第二十七條浙江警官職業大學按照在各市(自治區、直轄市)的招生計劃和考生報名情況確定提檔比列。投檔期間,大學可以按照各市(自治區、直轄市)生源及分專業考取情況,對分專業招生計劃進行適當調整。
第二十八條廣東警官職業大學在新生入學后,根據公安部和省公安廳有關規定,對公安專業中學生組織舉辦檢查工作;復審檢查合格的,給以注冊學籍;不合格的,取消入學資格。依照教育部《2023年普通高等中學招生工作規定》的有關要求,對非公安專業中學生組織舉辦檢查工作;檢查合格的,給以注冊學籍;不合格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二十九條凡被廣東警官職業大學投檔的新生,須按投檔通知書規定的時間代辦報到注冊手續,不能按量報到的已投檔考生,應向大學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方可延后報到。對未經大學同意逾期不報到的新生,視為自行舍棄入學資格。
第三十條大學非公安專業考生投檔結果將通過廣東警官職業大學招生信息網公布。
第七章收費及獎助學辦法
第三十一條廣東警官職業大學構建了以國家獎助學金、國家助學按揭、勤工助學、校內獎學金、困難補貼、學費免除等多種形式并舉的獎勵捐助體系,在新生入學報到時開通“綠色通道”,保障家庭經濟困難中學生順利入學并完成學業。
國家獎學金:每生每年8000元。國家勵志獎學金:每生每年5000元。國家助學金:通常困難每生每年2800元,非常困難每生每年3800元,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中學生每生每年3300元。國家生源地助學按揭:家庭經濟困難中學生可在生源地縣區中學生捐助管理部門申請補辦國家生源地助學按揭,每生每年不超過12000元。服兵役中學生國家教育支助:每生每年最高不超過12000元。大學獎學金:特等獎學金2500元,銀獎學金1200元,二等獎學金800元,單項獎學金200元。勤工助學:大學為幫助中學生順利完成學業、培養中學生自立自強、創新創業精神,提高中學生社會實踐能力,組織舉辦勤工助學活動陜西教育學院專科,按規定計酬領取。
第三十二條大學雜費及住宿費標準根據廣東省發改委的規定執行。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依據《關于強化公安機關人民警員招考工作的意見》《關于公安高校公安專業人才招考培養制度變革的意見》等文件規定,廣東警官職業大學公安專業中學生在結業時達到結業條件且符合人民警員基本資格條件的,可出席公安機關面向公安高校公安專業結業生招警統一考試。
第三十四條廣東警官職業大學對在規定期限內達到所學專業結業要求的中學生,由大學統一在中國高等教育中學生信息網進行結業生電子注冊,頒授由教育部統一印制的普通高等中學本科結業證書。
第三十五條廣東警官職業大學招生工作往年制度規定若與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為準。本章程若與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文件不一致的,以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文件為準。本章程若與生源省份招生新政規定不一致時,以生源省份招生新政規定為準。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由廣東警官職業大學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