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3-10-07 08:08:29作者:佚名
國家教育部與香港非常行政區政府(以下簡稱“雙方”)為便利大陸高等中學(包括大陸經批準承當研究生教育任務的科學研究機構,下同)與香港非常行政區(以下簡稱“澳門特區”)高等中學依法頒授給中學生的學歷及學位的互相承認,進一步強化大陸和香港特區在教育領域的合作,推動兩地中學生交流,按照“一國兩制”方針澳門科技大學報名,就互相承認高等教育學歷及學位達成以下共識:
第一條工作機制
一、雙方將各自指定適當的機構,并通報對方。雙方提供有關互認信息以及專業意見,包括:
(一)雙方指定機構按照使用的法律和學制的具體實踐情況,提出有關學歷及學位的專業意見。
(二)雙方指定機構可就兩地高等教育學制和高等教育學歷及學位的比較向兩地的高等中學提供專業意見,以推動學術交流和合作。
二、雙方指定機構將向對方提供有關兩地各自認可的高等中學的信息名單。
三、對于本條第二款的內容,兩地各自認可的高等中學是指在當地擁有高職(本科)、本科、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學歷證書,副學士文憑、學士、碩士和博士學位授予權的高等中學。有關名單的信息將由雙方指定機構保存,定期更新,并及時通知對方。
第二條適用范圍
一、本備忘錄適用于:
(一)在大陸方面包括:高職(本科)、本科、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學歷,學士、碩士和博士學位。
(二)在香港特區方面包括:副學士文憑,學士、碩士和博士學位。
二、為促進中學生交流,雙方鼓勵并支持兩地高等中學在課程學分認可領域舉辦合作。
第三條入學資格
雙方根據各自現行的法律及相關法規之規定,以及兩地高等中學的要求制訂入學資格。
第四條學歷及學位與升學申請
一、已獲得由認可的大陸高等中學頒授的高職(本科)學歷者,可以申請攻讀香港特區高等中學的學士學位。
二、已獲得由認可的大陸高等中學頒授的大專學歷或學士學位者,可以申請攻讀香港特區高等中學的碩士學位。
三、已獲得由認可的大陸高等中學頒授的碩士研究生學歷或碩士學位者,可以申請攻讀香港特區高等中學的博士學位。
四、已獲得由認可的大陸高等中學頒授的大專學歷或學士學位,且成績優異并順利完成高質量論文或則研究工作者澳門科技大學報名,可以直接申請攻讀香港特區高等中學的博士學位。
五、已獲得由認可的香港特區高等中學頒授的副學士文憑者,可以申請攻讀大陸高等中學的大專學歷、學士學位。
六、已獲得由認可的香港特區高等中學頒授的學士學位者,可以申請攻讀大陸高等中學的碩士研究生學歷、碩士學位。
七、已獲得由認可的香港特區高等中學頒授的碩士學位者,可以申請攻讀大陸高等中學的博士研究生學歷、博士學位。
八、已獲得由認可的香港特區高等中學頒授的學士學位,且成績優異并順利完成高質量論文或則研究工作者,可以直接申請攻讀大陸高等中學的博士研究生學歷、博士學位。
九、雙方尊重兩地高等中學根據其有關規定進行招生的自主權。
第五條學歷及學位的核查機制
雙方鼓勵并支持兩地學歷及學位核查工作,推進并協調構建有關工作機制,雙方指定機構可協助查證兩地高等中學學歷及學位資料。
第六條后續活動
一、雙方將保持密切聯系,并鼓勵和便利雙方指定機構與其他相關組織之間的合作。
二、雙方指定機構將保持密切聯系,直接就學歷及學位互認交換專業意見。
三、若雙方同意,可以在須要時舉行大會,討論有關問題。
第七條有效期
本備忘錄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雙方均可在任何時間以書面方式提早三個月通知對方,取消本備忘錄。
本備忘錄于二○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在上海簽署,一式兩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