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3-09-29 08:07:24作者:佚名
專業設置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教職成廳〔2021〕1號
各市、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建委),山西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
為貫徹落實《國家職業教育變革施行方案》(國發〔2019〕4號),進一步規范和建立專科層次職業教育專業設置管理,引導院校依法依規設置專業,我部擬定了《本科層次職業教育專業設置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大家,請認真執行。
教育部辦公廳
2021年1月22日
專科層次職業教育專業設置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做好專科層次職業教育專業設置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國家職業教育變革施行方案》等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專科層次職業教育專業設置應牢靠樹立新發展理念,堅持需求導向、服務發展,迎合新一輪科技革命和產業轉型,主動服務產業基礎中級化、產業鏈現代化,服務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和實現更高質量更充分就業須要,遵守職業教育規律和人才成長規律,適應中學生全面可持續發展的須要。
第三條專科層次職業教育專業設置應彰顯職業教育類型特征,堅持高層次技術技能人才培養定位,進行系統設計,促使中等職業教育、專科層次職業教育、本科層次職業教育橫向貫通、有機銜接高等職業院校,推動普職融通。
第四條教育部負責全省專科層次職業教育專業設置的管理和指導,堅持試點先行,根據更高標準,嚴格規范程序,積極穩慎加快。
第五條市級教育行政部門按照教育部有關規定,做好本行政區域內院校專科層次職業教育專業建設規劃,優化資源配置和專業結構。
第六條教育部制定并發布專科層次職業教育專業目錄,每年動態增補,三年調整一次。院校根據相關規定高等職業院校,在專業目錄內設置專業。
第七條專科層次職業教育專業目錄是設置與調整大專層次職業教育專業、實施人才培養、組織招生、授予學位、指導就業、開展教育統計和人才需求預測等工作的重要根據,是中學生選擇就讀大專層次職業教育專業、社會用人單位選用結業生的重要參考。
第二章專業設置條件與要求
第八條院校設置專科層次職業教育專業應緊緊圍繞國家和區域經濟社會產業發展重點領域,服務產業新業態、新模式,對接新職業,聚焦確需長學制培養的相關專業。原則上應符合第九條至第十四條規定的條件和要求。
第九條設置專科層次職業教育專業需有詳盡的專業設置可行性報告。可行性報告包括對行業企業的督查剖析,對自身辦學基礎和專業特色的剖析,對培養目標和培養尺寸的論證,有保障開辦本專業可持續發展的規劃和相關制度等。擬設置的專科層次職業教育專業需與中學辦學特色相契合,所依托專業應是市級及以上重點(特色)專業。
第十條設置專科層次職業教育專業須有完成專業人才培養所必需的班主任隊伍,具體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全校師生比不高于1:18;所依托專業專任班主任與該專業全日制在校生人數之比不高于1:20,中級職稱專任班主任比列不高于30%,具有研究生學位專任班主任比列不高于50%,具有博士研究生學位專任班主任比列不高于15%。
(二)本專業的專任班主任中,“雙師型”教師占比不高于50%。來自行業企業一線的兼職班主任占一定比列并有實質性專業教學任務,其所承當的專業課教學任務講課課時通常不多于專業課總課時的20%。
(三)有市級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門等認定的高水平班主任教學(科研)創新團隊,或市級及以上教學名師、高層次人才兼任專業帶頭人,或專業班主任獲市級及以上教學領域有關獎勵兩項以上。
第十一條設置專科層次職業教育專業需有科學規范的專業人才培養方案,具體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培養方案應產學研共同制定,需遵守技術技能人才成長規律,突出知識與技能的高層次,使結業生才能從事科技成果、實驗成果轉化,生產加工中低端產品、提供中高檔服務,才能解決較復雜問題和進行較復雜操作。
(二)實踐教學課時占總課時的比列不高于50%,實驗實訓項目(任務)開出率達到100%。
第十二條設置專科層次職業教育專業需具備開設專業所必需的合作企業、經費、校舍、儀器設備、實習實訓場所等辦學條件:
(一)應與相關領域產教融合型企業等優質企業構建穩定合作關系。積極探求現代學徒制等培養模式,推動學歷證書與職業技能等級證書互通銜接。
(二)有穩定的、可持續使用的專業建設經費并逐年下降。專業生均教學科研儀器設備值原則上不高于1億元。
(三)有穩定的、數量夠用的實訓基地,滿足師生實習實訓(培訓)需求。
第十三條設置專科層次職業教育專業需在技術研制與社會服務上有較好的工作基礎,具體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市級及以上技術研制推廣平臺(工程研究中心、協同創新中心、重點實驗室或技術技能大師工作室、實驗實訓基地等)。
(二)才能面向區域、行業企業舉辦科研、技術研制、社會服務等項目,并形成顯著的經濟和社會效益。
(三)專業面向行業企業和社會舉辦職業培訓人次每年不多于本專業在校生人數的2倍。
第十四條設置專科層次職業教育專業需有較高的培養質量基礎和良好的社會名聲,具體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所依托專業招生計劃完成率通常不高于90%,新生報到率通常不高于85%。
(二)所依托專業應屆結業生就業率不高于本省域內院校平均水平。
第三章專業設置程序
第十五條專業設置和調整,每年集中通過專門信息平臺進行管理。
第十六條院校設置專科層次職業教育專業應以專業目錄為基本根據,符合專業設置基本條件,并遵守以下基本程序:
(一)舉辦行業、企業、就業市場督查,做好人才需求剖析和預測。
(二)在充分考慮區域產業發展需求的基礎上,結合中學辦學實際,進行專業設置必要性和可行性論證。符合條件的高等職業中學(大專)設置專科層次職業教育專業總量不超過中學專業總量的30%,專科層次職業教育專業中學生總量不超過中學在校生總量的30%。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遞交相關論證材料,包括中學和專業基本情況、擬設置專業論證報告、人才培養方案、專業辦學條件、相關教學文件等。
(四)專業設置論證材料經中學官網公示后報市級教育行政部門。
(五)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在符合條件的院校范疇內組織論證提出擬設專業,并報備教育部,教育部公布相關結果。
第四章專業設置指導與監督
第十七條教育部負責協調國家行業主管部門、行業組織定期發布行業人才需求以及專業設置指導建議等信息,負責構建完善專業設置評議專家組織,強化對專科層次職業教育專業設置的宏觀管理。
第十八條市級教育行政部門通過統籌規劃、信息服務、專家指導等舉措,指導區域內院校設置專業。
院校定期對專業設置情況進行自我評議,評議結果納入院校質量年度報告。
第十九條教育行政部門應構建完善專業設置的預警和動態調整機制,把招生、辦學、就業、生均經費投入等情況評價結果作為優化專業布局、調整專業結構的基本根據。
第二十條教育行政部門對專科層次職業教育專業組織階段性評價和周期性評估檢測,院校所開辦專業出現辦學條件嚴重不足、教學質量低下、就業率過高等情形的,應核減該專業招生計劃,直到停止招生。連續3年不招生的,原則上應及時撤消該專業點。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教育部職業教育與成人教育司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