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2-08-09 17:04:43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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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
行政許可既是行政機關對市場經營主體的管理手段,也是對市場經營主體經營活動的保障。本期推介案例的審理法院結合實際情況,考慮相關法益,最終判決確認行政機關行政決定違法,判決既體現了對小業主經營權的平等保護,也實現了行政訴訟的立法本意。同時該案從對行政許可的法定條件等方面對被訴行政決定進行了審查,展現了行政許可程序對于塑造市場營商環境的積極價值,也對行政機關開展許可行為的法定要件提出了具體的法治要求,以推動行政機關不斷完善保障市場主體經營權方面的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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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藝餛飩店訴上海市黃浦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經營許可證換證申請駁回決定及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復議決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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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黃浦區典藝混沌店與上海市黃浦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其他一案
裁判
要旨
1.行政許可到期后行政相對人申請更換許可證,除法律規范另有規定外,一般屬于行政許可期限的延展,不是行政許可的重新審核。許可機關主要審查行政相對人許可條件是否發生變化,不涉及新的許可條件。
2.行政機關根據《行政許可法》第八條第二款認為行政許可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是行政許可要件發生重大變化,不屬于許可機關審核的條件發生變化,不符合《行政許可法》第八條第二款的規定。
3.行政許可中的聽證屬于事中救濟程序,行政機關執法人員應當出示擬出決定、理由和相應的法律依據,接受當事人質辯。
基本案情
2013年11月14日業主胡某作為個體工商戶,以典藝餛飩店為名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有效期限為2013年11月14日至2016年11月13日。2016年10月20日,原告典藝餛飩店向被告上海市黃浦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黃浦市場局)申請延續食品經營許可。被告黃浦市場局于同日受理,當日進行了許可證延續現場核查,經核實確認原告經營許可條件與原發證條件經比對,無本質變化。期間,因威海路92弄居民申請聽證,被告黃浦市場局于2016年10月31日向原告和居民發出行政許可聽證通知書,并于同年11月10日舉行聽證,居民代表許某等五人及原告經營者胡某參加了聽證。居民代表許某等人述稱,原告自2013年底經營餛飩以來影響其正常生活,開窗有油煙、煤氣味,原告廚余垃圾往下水道排放,造成下水道多次堵塞,原告用電超負荷,房屋系磚木結構,存在安全隱患。居民們自2014年初開始多次向居委街道等部門反映,各部門確實覺得原告影響居民正常生活,要求原告改變業態。聽證后,被告黃浦市場局認為許可事實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于2016年11月11日作出被訴黃食換許駁字(2016)第12578號食品經營許可證換證申請駁回決定(以下簡稱《駁回決定》),文書中未指明具體適用的法律條款。原告不服上海食品經營許可證,于2017年1月5日向被告市食藥監局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被告市食藥監局受理后于同月11日向黃浦市場局發出行政復議答復通知書。黃浦市場局于同月20日予以答復,答復書中明確其依照《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八條第二款、《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作出被訴《駁回決定》。被告市食藥監局于同年3月3日發出行政復議延長審理期限通知書,后于同年3月31日作出被訴滬食藥監復決字(2017)第4號行政復議決定,維持被告黃浦市場局行政決定。
裁判結果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9日作出(2017)滬0101行初240號行政判決:確認被告上海市黃浦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16年11月11日作出的黃食換許駁字(2016)第12578號食品經營許可證換證申請駁回決定及被告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于2017年3月31日作出的滬食藥監復決字(2017)第4號行政復議決定違法。
判決后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起上訴,一審判決生效。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以及黃委[2014]170號《關于組建上海市黃浦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的通知》的有關規定,被告黃浦市場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經營許可管理工作。被告市食藥監局具有受理、審查其下級行政機關所作行政行為并作出復議決定的相應職責;復議機關在受理原告復議申請后,根據被告黃浦市場局的答復等材料上海食品經營許可證,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行政復議程序合法。
本案中原告向被告黃浦市場局申請延續許可,被告黃浦市場局以許可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出于公共利益需要,作出不予準許決定。根據當事人訴辯意見及庭審查明事實,本案爭議焦點在于原告經營過程中與居民之間產生的排污、通風、通行等相鄰關系糾紛,是否構成《行政許可法》第八條第二款所規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被告黃浦市場局作為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在食品經營許可審核過程中,應依照《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審查食品經營場所、食品經營品種、經營人員、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等條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安全法》《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并未將相鄰關系人的通風、排污等相鄰權益列為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許可審查的職責范圍。實際上被告黃浦市場局出示的2015年對居民作出的《投訴舉報答復書》、南京東路市場監督管理所報告等證據中也都明確,對居民反映原告經營影響環境衛生、噪音擾民、排污等問題,不屬于市場局監管職責,建議其向有關部門反映。
本案系爭許可事項是許可期限的延續。根據《行政許可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行政許可的延續是對行政許可有效期的延長,不是對行政許可的重新審核,也不涉及對行政許可內容的改變。被告黃浦市場局在受理原告申請后,對原告現場經營情況進行了核實,也確認其許可條件無本質變化。本院認為,《行政許可法》第八條所規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是指行政許可所基于的要件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本案中相鄰關系因素不屬于被告黃浦市場局在核發食品經營許可時有權認定的許可要件,原告申請時其經營條件也未發生本質變化,因此也就不存在適用《行政許可法》第八條的事實基礎。故被告黃浦市場局適用《行政許可法》第八條第二款作出被訴行政行為,屬于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
同時,被告黃浦市場局在作出被訴《駁回決定》前組織了原告、居民進行聽證。根據《行政許可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舉行聽證時,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應當提供審查意見的證據、理由,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可以提出證據,并進行申辯和質證”。行政執法中的聽證程序有別于一般事實調查程序,其目的是在作出對行政相對人不利決定前告知其擬處決定并聽取行政相對人的陳述、申辯,因此在行政決定作出前進行聽證有其特定的規范意義和程序價值。而本案中被告黃浦市場局雖組織了聽證,但在聽證過程中并未告知原告擬處決定、相關證據和依據,客觀上沒有發揮聽證程序的應有作用。另外,在《駁回決定》中未指明所適用的《行政許可法》《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具體條款,雖然被告黃浦市場局在行政復議程序中進行了補強,但是亦屬于行政程序上的瑕疵。
被告黃浦市場局所作被訴《駁回決定》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原應予以撤銷并責令重作。但考慮到本案原告實際經營業態、食品經營條件已經發生本質變化,已不具備原許可繼續延續的客觀條件,因此責令被告黃浦市場局重新作出行政行為已無必要。因此,被訴《駁回決定》應予確認違法,相應被告市食藥監局作為復議機關,維持前述違法之《駁回決定》,行政復議決定亦屬違法,應一并予以確認。故判決確認被訴《駁回決定》及復議維持決定違法。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許可法》第八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
一審合議庭成員: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 葛翔 白靜雯 路真誠
編寫人: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 葛翔 白靜雯 鄒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