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5-09-15 09:13:09作者:佚名
外籍人士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成為永久居民后,在特定情形下會失去這一身份,具體情況包括:
通過以下情形獲得永居身份的人群:這些人可能會失去永居資格
(1)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建立之前或者建立之后,擁有有效出入境許可的人士進入香港,一般居住在香港七年連續不斷留學之路,并把香港當作永久居住地,這些人不是中國公民。
(2)
在港英管治時期或回歸之后,符合第(1)條規定的香港永久居民在香港所生的未滿21歲子女,且該子女出生時或年滿21歲前香港身份證,其父親或母親已經具備香港居留資格。
(3)
《入境條例》附表1第2(a)至2(e)項所規定的居民以外,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之前,僅持有香港居留資格的人。
(4)
1997年7月1日或之后,符合第(3)項規定的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在香港所生的未滿21歲子女,該子女出生時香港身份證,不能在任何地方(包括香港)擁有居留權,本規定取得的居留權除外。
(5)
在1997年7月1日以前已是香港永久性居民的非中國籍人士。
入境權
失去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居民資格的人,依然依照法規自動具備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入境資格,這些人可以隨時自由往來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居住、求學或就業不受任何阻礙。若有人希望確認自己是否已失去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居民資格,可以向本處居留組申請,核實其永久居民身份證的資格以及是否擁有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入境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