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4-04-15 09:14:18作者:admin3
2004年1月12日成都49中學生死亡真相,一名男子在西安市郝家巷巷口持菜刀狂砍無辜路人,蓮湖區二府街小學的一名學生經過此處,被砍傷頭部并砍斷四根手指。
■2004年2月10日,藍田縣玉山鎮患有精神病的程某闖進附近小學持刀行兇,先后將校長及村會計砍傷。此前,程某還先后4次闖進學校滋事并砍傷多名學生。
■2004年5月27日,西安市蓮湖區某小學學生強強(化名)與同學在三樓本班教室玩耍時自行爬上教室窗臺,不慎跌落,致使其顴骨及右手腕骨折。
■2005年4月19日,藍田縣藍關鎮東街小學一名9歲的小學生,在學校廁所里被一名“瘋男”持刀砍死。孩子的家長聽說后直奔學校,悲痛欲絕
此類案件關于學校責任的問題,從來就有一定爭議,
現存法學界所存在的兩種觀點,一、學校對未成年學生不負有監護人義務;二、學校對未成年學生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監護人義務。
因此如果支持第一種觀點,那么這個案件的當事人主體有:學生本人、學生家長、學生同學、學生同學的家長
如果支持第二種觀點,當事人主體除了上述之外,還有學校。。但目前較多的學者和實體案件均支持第一種觀點,即學校對未成年學生不負有監護人義務。
就本案而言,學校和學生溺水生亡的這一結果之間無因果關系
根據我國近年內的一些案例,學校在一定程度上給予學生賠償的占大多數,但多是迫于輿論的壓力和學校的生譽。建議不要走訴訟程序,幾乎沒有勝訴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