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4-03-13 14:10:10作者:佚名
實踐中,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恢復勞動關系的,一般會要求支付恢復勞動關系期間的勞動報酬。 但《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均規定為恢復勞動關系而計算拖欠工資。 沒有明確的規定。 各地出臺了一些地方性法規和指導意見,但并不完全相同。 主要觀點如下:
1、正常工作工資標準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研討會紀要(一)》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作出的決定因實質性問題被依法撤銷的2024遼寧省工資支付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正常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上述期間的工資。
2、該職工最近12個月的平均月工資
《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2016年修訂)第二十九條,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決定被裁定撤銷或者判決無效的,職工在違法解除勞動關系期間的工資應當支付工資,工資標準為勞動者的工資。 雇員最近十二個月的平均正常工作時間工資; 職工已領取失業保險金的2024遼寧省工資支付規定,應當全部退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3、當地員工平均工資
《遼寧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決定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工資。非法解除勞動關系期間,工資標準為同期本市在職職工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