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4-03-17 15:27:20作者:佚名
湖北省人民代表會議常務委員會關于更改《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細則》的決定(2014年1月22日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會議常務委員會第九次大會通過)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會議常務委員會第九次大會決定,將《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細則》第二十條更改為:.“有下述情況之一的夫婦,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夫婦一方或則雙方是獨生子女,只生育一個孫輩的;“(二)雙方均為少數民族,只生育一個孫輩的;“(三)雙方均為回國華僑,或則來本省移居不滿6年的臺灣、澳門、臺灣地區市民,只有一個孫輩在大陸移居的;“(四)離婚夫妻,離婚前生育孫輩合計不超過兩個的,但不適用于離婚夫婦;“(五)婚前不育,夫婦雙方均滿30周歲,依法領養一個孫輩的;“(六)第一個孫輩為殘障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醫學上覺得可以再生育的;“(七)夫婦一方為一級至六級的殘障軍人,一級至三級的因公(工)致殘人員,只生育一個孫輩的;“(八)礦工井下作業連續5年以上,并繼續從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個男孩的;“(九)女方到男方家落戶且男方沒有兄弟的農村夫婦,只生育一個孫輩的(僅適用男方姊妹中一人);“(十)農村夫婦只生育一個男孩的;“(十一)大山區的鄉,男方在農村,只生育一個男孩的。
“村民委員會成建制轉為村民委員會,其市民未享受城鎮市民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的,可以繼續適用本細則中有關農戶的規定;早已享受城鎮市民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的,兩年內可以繼續適用本細則中有關農戶的規定;但國家工作人員除外。”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實行。《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細則》根據本決定作相應更改,重新公布。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細則(2002年7月28日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會議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大會通過依據2004年6月26日廣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會議常務委員會第十次大會《關于更改〈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細則〉的決定》第一次修正依據2011年2月24日江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會議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大會《關于更改〈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細則〉的決定》第二次修正依據2014年1月22日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會議常務委員會第九次大會《關于更改〈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細則〉的決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2024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實行計劃生育,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訂本細則。第二條居住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公民和戶口在本省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法人和其他組織,均應該遵循本細則。
第三條推行計劃生育是國家的基本國策。采取綜合舉措,控制人口數目,提升人口素養。鼓勵公民晚育晚婚、少生優育,倡導一對夫婦生育一個孫輩。第四條舉辦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該與降低婦女受教育和就業機會、增進婦女健康、提高婦女地位相結合。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市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工會、共青團、婦聯、計劃生育商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公民應該協助人民政府舉辦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第六條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推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和目標管理責任制。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實行計劃生育工作中應該嚴格依法行政、文明執法,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權益。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第八條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做出明顯成績的組織和個人,應該給與獎勵。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舉報計劃生育違規行為。市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對計劃生育違規行為的舉報應該組織調查,有關單位和人員應該給以配合。對舉報計劃生育違規行為的人員,應該給以保護和獎勵。
第二章人口發展規劃的制訂與施行第九條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家人口發展規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人口發展規劃,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編制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并將其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第十條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人口發展規劃第一考試網,擬定人口與計劃生育施行方案,并組織施行。施行方案應該規定控制人口數目、加強孕嬰保健、提高人口素養、改善人口結構的舉措。第十一條市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施行人口與計劃生育施行方案的日常工作。第十二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施行方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籌建計劃生育辦公室,選裝與工作任務相適應的專職計劃生育工作人員。城市社區組織應該將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列入社區管理服務體系。第十三條居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該依法做好計劃生育工作,將計劃生育工作列入居民自治、居民自治和事務公開的內容,做好計劃生育宣傳、信息通報和計劃生育獎勵與優待落實的有關工作,協助政府有關部門舉辦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居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該確定專門人員從事計劃生育日常工作,其酬金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支付。第十四條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該做好本單位的計劃生育工作。
推行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法定代表人或則主要負責人計劃生育工作責任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該確定計劃生育管理機構、配備專(兼)員工作人員,具體承當本單位的計劃生育工作。第十五條計劃生育商會應該組織群眾舉辦計劃生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務活動,發揮會員在計劃生育工作中的示范、宣傳、服務和監督作用,協助政府施行人口與計劃生育施行方案。第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該將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并逐漸增強經費投入的總體水平,人口與計劃生育事業費應該不高于國家規定的標準。各級人民政府應該對貧苦地區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給以重點扶植。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個人為人口與計劃生育事業提供資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吞、克扣、挪用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第十七條人口和計劃生育、教育、科技、文化、衛生、民政、新聞出版、廣播電視、司法行政等部門應該組織舉辦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報紙、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負有舉辦人口與計劃生育社會公益性宣傳的義務。中學應該舉辦有關人口與計劃生育的國情教育,并以符合受教育者特點的適當方法,有計劃地舉辦生理衛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則性健康教育。第十八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則受其委托的企業事業組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可以與未婚育齡人員簽署計劃生育協議。
計劃生育協議應該明晰雙方的權力、義務和毀約責任,可以設定毀約金。計劃生育協議的格式由省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制訂。第三章生育調節第十九條公民有生育的權力,也有依法施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婦雙方在推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第二十條有下述情況之一的夫婦,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夫婦一方或則雙方是獨生子女,只生育一個孫輩的;(二)雙方均為少數民族,只生育一個孫輩的;(三)雙方均為回國華僑,或則來本省移居不滿6年的臺灣、澳門、臺灣地區市民,只有一個孫輩在大陸移居的;(四)離婚夫婦,離婚前生育孫輩合計不超過兩個的,但不適用于離婚夫婦;(五)婚前不育,夫婦雙方均滿30周歲,依法領養一個孫輩的;(六)第一個孫輩為殘障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醫學上覺得可以再生育的;(七)夫婦一方為一級至六級的殘障軍人,一級至三級的因公(工)致殘人員,只生育一個孫輩的;(八)礦工井下作業連續5年以上,并繼續從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個男孩的;(九)女方到男方家落戶且男方沒有兄弟的農村夫婦,只生育一個孫輩的(僅適用男方姊妹中一人);(十)農村夫婦只生育一個男孩的;(十一)大山區的鄉,男方在農村,只生育一個男孩的。
居民委員會成建制轉為村民委員會,其市民未享受城鎮市民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的,可以繼續適用本細則中有關農戶的規定;早已享受城鎮市民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的,兩年內可以繼續適用本細則中有關農戶的規定;但國家工作人員除外。第二十一條符合本細則第二十條規定,但有下述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再生育:(一)妊娠14周以上,違背《安徽省嚴禁非醫學須要鑒別胎兒性別和選擇性別中止妊娠的規定》終止妊娠的;(二)故意致新生兒死亡的;(三)自報孕婦死亡但沒有證據證明的。第二十二條初次生育的夫婦,在懷孕內應該到夫婦一方戶口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或則村民委員會申領妊娠登記,免費發放生殖保健服務證,并于生育后45日內代辦生育登記。居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該及時將妊娠登記和生育登記情況向鄉(鎮)人民政府或則街道辦事處報告。生殖保健服務證由省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統一印制,免費領取。第二十三條要求再生育孫輩的夫婦,應該向一方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并附帶雙方所在居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則所在單位開具的證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該自收到申請和證明材料之日起20日內(須要進行病殘兒鑒別的除外)提出初審意見,并報市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市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該在20日內做出審批決定,符合條件的,簽發生育證;不符合條件的,應該書面告知申請人。居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則其他基層組織應該及時將生育證領取情況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生育證由省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統一印制。第二十四條嚴禁下述生育行為:(一)未依法取得夫婦關系生育孫輩的;(二)不符合本細則第二十條的規定,再生育的。第二十五條收留孫輩應該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收留法》等法律、法規。嚴禁借領養、代養名義違背本細則規定生育孫輩。嚴禁以送養、寄養形式違背本細則規定再生育孫輩。第二十六條施行以避孕為主的絕育舉措。各級人民政府應該創造條件,保障公民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絕育舉措。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應該向育齡夫婦介紹常用避孕方式及其作用機理、適應癥、禁忌癥、注意事項等2024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指導公民選擇適宜自身的避孕絕育技巧。第二十七條育齡夫婦應該自覺落實避孕絕育舉措,接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指導和避孕絕育情況檢測。倡導已生育孫輩的夫婦選擇長效避孕舉措。防治和降低非意愿妊娠。對不符合本細則規定妊娠的,應該及時中止妊娠。不得冒充別人或則組織別人冒名頂替出席孕情檢測、計劃生育放療、病殘兒鑒別、手術并發癥鑒別,不得使用虛假計劃生育證明。
第二十八條推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婦免費享受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出席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的育齡夫婦,其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所需費用,由社會保險給以保障;未出席社會保險的,由財政承當。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包括:領取避孕藥具、孕情和環情檢測、放置和取出宮內絕育器、絕育術、終止妊娠術及技術常規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測、計劃生育放療并發癥的治療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基本項目。第二十九條嚴禁歧視、遺棄、虐待女童。嚴禁歧視、虐待生育女童的婦女和不育的婦女。嚴禁歧視違背本細則規定生育的孫輩。第四章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第三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該合理配置、綜合借助衛生資源,構建完善由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以下簡稱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組成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網路,并將其列入區域衛生規劃,配備專業技術人員,改善技術服務設施和條件,提高技術服務水平。第三十一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應該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針對育齡人群舉辦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對未婚育齡婦女舉辦孕情檢測、隨訪服務工作,承當計劃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詢、指導和技術服務。第三十二條構建完善婚后保健、孕預產期保健制度,避免或則降低出生缺陷,提升出生嬰孩健康水平。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應該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舉辦衛生指導、衛生咨詢、醫學檢測、母嬰保健指導、孕婦產婦保健、胎兒保健和嬰兒保健等婚后保健和孕預產期保健服務。第三十三條避孕絕育放療及恢復生育放療,須由具備國務院《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細則》規定條件的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和人員,在具備放療條件的情況下,嚴格依照放療操作規程實施,保證受術者的安全。第三十四條從事助產接生服務的機構或則人員,在提供助產接生服務時,發覺孕婦未領到生殖保健服務證或則生育證的,應該及晨報告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則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